验资是一项注册会计师
法定审计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
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
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业务简介
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实务公告第一条的要求,对被审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责任
验资
侵权责任的基础是当事人有
侵权行为。而在验资关系中,验资人对委托人的合同债权人没有直接的侵权行为,验资人即使有
虚假验资的行为,也只是针对其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验资关系而发生的;与第三人有直接关系的不是验资人,而是与第三人有直接的
合同关系的委托人。验资关系与合同关系没有直接的联系,验资人不可能对第三人构成违约或者是侵权。所以,认定验资人对第三人有侵权行为,验资人应对第三人负侵权责任,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侵权赔偿责任是终极责任,
责任主体无
追偿权。侵权赔偿责任是当事人基于其过错而应承担的
民事责任。侵权人有侵权行为,就应对被侵害方承担侵权责任,当几方有共同的侵权行为时,几方依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赔偿责任是一种终极责任,责任人是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后,不可以将该责任转嫁,也不能够向其他人追偿。如果认定验资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即是认定此责任为一种终极责任,验资人承担相应责任后,不能够将该责任转嫁给他人,也不得向其他人追偿。此种认定,是不利于验资人的,是损害了验资人对委托人的追偿权利的,也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法律的精神的。
确定验资责任是侵权赔偿责任,降低了委托人的责任。委托人作为合同当事人,应该履行其全部的
合同债务,适用
全面履行的原则,这是确定无疑的,是合同法律的明确规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在这合同关系中,委托人应是终极责任人,委托人履行债务后,不得向其他人追偿,也不得转嫁此债务。将验资人的责任确定为侵权赔偿责任,即是认定验资人应承担一定的终极责任,委托人的合同债务由委托人和验资人作为终极责任共同分担了,验资人承担的那部分责任就不需要委托人承担,这样,就降低了委托人的责任,委托人就占到了便宜,获得了不正当的利益。委托人获得这种利益没有合法依据,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所以,从此角度来看,验资人承担的不应是侵权责任。
将验资人的责任确定为侵权赔偿责任,增大了验资人的责任。依据
司法解释的规定,验资人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是错误的
违法行为,当然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把验资人责任确定为对委托人的合同债权人的侵权责任,确定为一种终极责任,验资人承担此责任后,不能再向委托人追偿,那么,验资人承担的责任就过重了,对验资人是不公平的。将验资人的责任认定为侵权赔偿责任,加大验资人的终极责任必然会降低委托人的终极责任,这也是不公平的,这在前面已经作了说明,分析了其不当之处,降低委托人的责任与加大验资人的责任,具有一致性,加大验资人的责任也为不当。
适用范围
1、在被审验单位向
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开业)登记;
3、企业
新设合并、分立,或企业改制时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新设立的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设立登记。
4、被审验单位出资者(包括原出资者和新出资者)
新股入资本,增加
实收资本(股本);
5、被审验单位将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等转为实收资本(股本);
6、出资者将其对被审验单位的债权转为股权;
7、被审验单位因合并增加实收资本(股本);
8、被审验单位因
吸收合并、
派生分立、注销股份等减少实收资本(股本);
9、被审验单位
整体改制,包括由非公司制改为
公司制企业、内外资企业互转;
流程
公司设立验资程序及所需资料
1. 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分局进行公司名称核准,领取公司
名称核准通知书。
2. 起草
公司章程,并由各股东签字(章)确认。公司章程需明确规定各股东的投资金额、所占
股权比例及
出资方式(现金或
实物资产,
无形资产)
3. 凭
工商管理部门的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及各股东的
身份证明文件(
身份证)到银行开设公司
临时账户。
4. 各股东全部以现金出资的,应根据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投资比例及投资金额,分别将投资款缴存公司临时账户,缴存投资款可采用银行转帐或直接缴存现金两种方式。需注意的是,股东在缴存投资款时,在
银行进帐单或
现金缴款单的“款项用途”栏应填写“XX(股东名称)投资款”。
5. 股东如以实物资产(
固定资产、存货等)或无形资产(专利、
专有技术)出资,则该部分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需经过持有
资产评估资格的或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并以经评估后的
评估价值作为股东的投入额。以实物资产作价投入的,所作价投入的实物资产不得超过公司申请的注册资本额的50%;以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所作价投入的无形资产不得超过公司申请的注册资本额的20%。
6. 与
会计师事务所签订验资业务
委托书,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验资。验资时需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以下资料:
(1) 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
(2) 公司章程;
(3) 公司
租赁合同,如果是自有房产的需提供自有
房屋产权证明;
(4) 股东身份证明,
个人股东提供身份证,法人(公司)股东提供
营业执照;
(5) 股东投资款缴存银行的银行进帐单(支票头)或现金缴款单;
(6) 如个人股东是以个人
存折转帐缴存投资款的,则需提供个人存折;提供以上资料时,会计师事务所需验原件后留存
复印件。
7. 协助会计师事务所到公司
开户银行询证股东投资款实际到位情况;
8. 一个工作日后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验资报告,并到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分局专门登记备案。
变更验资
企业变更验资程序
1. 了解被审验单位的基本情况,与其签定验资业务
委托书;
2. 委派中国注册会计师到被审验单位现场收集相关资料,审验被审验单位变更注册资本是否符合
法定程序,实收资本(
股本)的增减变动是否真实,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3. 与被审验单位交换审验意见;
4. 出具并签发验资报告书。
所需资料
2.董事会、股东会或
股东大会作出的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
3. 政府有关部门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变更等事宜的批准文件;
4. 经批准的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前后的协议、合同、章程;
5. 注册资本变更前的营业执照;
7. 前期的验资报告及相关资料;
9. 被审验单位提供的有关前期出资已到位、出资者未抽回资本的书面声明;
10. 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
非专利技术、
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增加注册资本的相关资料(同
设立验资);
11. 与合并、分立、注销股份有关的协议、方案、
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12. 与减资有关的公告、
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13. 与合并或分立有关的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14. 出资者以其债权转增资本的有关协议;
15. 有关
股权转让的协议、决议、批准文件,证明股权转让的
律师意见书或
公证书等法定文件及办理
股款交割的凭证;
16. 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17. 被审验单位确认的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
18.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外企验资
委托
注册会计师承办外商投资企业验资时,委托人要做好准备工作。委托人如已基本具备下列条件,可提出验资申请:
(1)出资的现金已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存款帐户;
(2)出资的实物已经过评估作价,并对技术、质量和实物数量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3)专有技术、
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有关证件已齐全,并办理交接手续;
(4)中方财产已办好财产转移申报手续;
(5)如属
增加资本或
转让资本,已完成法定程序并具备有关证件。委托人提出验资申请应填具委托书,由委托人签署加盖企业公章,并连同下列附件,一并送会计师事务所:
a.审批机关签发的批准证书;
c.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企业合同、章程、协议、
可行性研究报告;
d.企业董事会(或
联合管理机构)有关出资份额、
股利分配的决议纪要和变更出资条款的协议等文件;
e.出资的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的证明资料。
受理
会计师事务所收到委托书和附件后在实施查验前要做好以下三点:
(1)应与委托人商定验资项目的性质、目的、范围、要求和
双方责任,以及收费标准、
支付方式、日期等,并在委托书内加以明确。如会计师事务所表示承办,即在委托书内写明受理验资意见并加盖公章,以正本留存,副本退回委托人,同时按约定日程开展工作。
(2)研究验资的主要依据。对有关验资的法律、法规和
财务会计制度,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合同、章程、协议和
董事会决议,以及有关
会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均需仔细审阅,并填制企业基本情况表。
(3)订立验资
工作计划,提出工作进度、方法、人员安排和验资重点等。
检查验证
根据《注册会计师验资规则》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在验资业务中应掌握下列各项:
(1)企业的注册资本各方认缴份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等,应以大陆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营业执照和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进行查验。
(2)投资者认缴的出资,必须是自己所有的现金,以及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
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
所有权和
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3)投资者提供的各项凭证文件,要分别采用核对、审阅、查询、盘点、分析等方法,确定证件是否有效,计量是否合理,数据是否正确,手续是否完备。
(4)对於会计
帐目不健全的企业,注册会计师应要求其及时进行完善和补充。对没有建立帐目而不能提供应有验证资料的企业,须在查验前提请其建立帐目和必要的内部管理制。企业不建立帐目和不提供应有的验证资料,注册会计师可拒绝接受委托。
(5)在验资中如发现
投入资本或与投资相关的
资产负债会计处理存在差错等问题要认真填入验资记录,并要求企业於约定时间内对有关帐册凭证进行补充、修改和调整,再由注册会计师进一步验证核实。
出具验资报告
检查验证工作结束后,注册会计师根据取得的资料证据和验资记录,最后编写验资报告。其一般要求如下:
(1)验资报告要分别主次,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地编写,并徵求委托人的意见。如委托人提出的意见是合理的,应当予以接受。如对验资问题,双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注册会计师应根据需要调整事项的性质和重要程度,确定是否在验资报告中说明。验资报告经注册会计师签署后直接发送委托人。
(2)注册会计师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拒绝出具验资报告:企业以伪造、变造以及故意毁灭凭证、帐目、报表、证明文件等手段隐瞒实际情况,弄虚作假,对验资结论构成影响的;企业对应当进行检查的项目,不提供合作,甚至阻挠检查的;企业坚持让注册会计师作不实或不当证明的。
(3)经验资后,如企业帐簿中实收
资本科目所反映的金额同验资报告不符时,应进行帐面调整。
(4)验资报告应由企业报送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财政机关。
合营企业、
合作企业还要根据验资报告填写
出资证明书,发给投资者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