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状况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未婚、
结婚、离婚状况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需原
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或档案存放部门(人才市场,街道
劳动服务公司等)出具的未(未再)曾登记结婚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在学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无人事(组织、劳资)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1)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丢失的,由原登记机关换发夫妻关系证明书;
根据××省××市(县)××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颁发的编号为×××号的结婚证书,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登记结婚。
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在×××(原
婚姻登记机关名称,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其夫妻关系自该日终止(登记离婚之日或者判决之日)。
根据×××(调查材料、当地人证等),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按照当地我国
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结婚,是夫妻关系。
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公民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这类公证主要用于我国公民在国外办理结婚、定居、继承、留学等法律手续。婚姻状况公证的种类包括结婚公证、未婚公证、
离婚公证、丧偶公证等。办理婚姻状况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4)如果用于涉外方面的,应送外交部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但文书使用国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免除
领事认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