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权利、义务法。像这种已确立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夫妻关系法。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
婚姻家庭关系。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
第三者加以干涉。
我国1950年的《婚姻法》就已在婚姻制度中废除了封建社会的一夫多妾制。一夫一妻原则是我国
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大成果。
③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或
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一夫一妻制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在婚姻关系上实现男女平等的必要条件,也是男女真心相爱、建立美满婚姻的要求。
一夫一妻制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是财产
私有制和阶级不平等的产物。恩格斯在《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说:“
群婚制是和蒙昧时期相适应的;
对偶婚制是和野蛮时期相适应的;一夫一妻制是和文明时期相适应的。”但一夫一妻制的产生,绝不是男女两性平等互爱、相互忠诚的结果。
恰恰相反,它是作为女性被男性奴役,作为整个
史前时代所未有的两性冲突的宣告而出现的。我国在长达五千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实行的都是一夫多妾制,即一个男子纳妾不受限制。我国国民党时期的立法,也规定了一夫一妻制,但在实际上完全不可能实现,纳妾依然是那个时代的基本特征,由于消灭了生活资料私有制,一夫一妻制才真正能够得以实现。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具有
婚姻自由、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等基本特征。法律不允许任何形式的重婚、纳妾现象存在.违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社会主义国家
婚姻家庭制度还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特别是在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婚姻家庭领域还不可避免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不断地从低级向高级形式发展,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为一夫一妻原则的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由于封建观念的影响,通奸、卖淫、妍居、重婚等违反一夫一妻原则的现象仍不时发生。为保障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实施《婚姻法》第3条第2款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