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
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
违法行为。如父母不抚养
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赡养
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配偶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等。遗弃以
不作为的形式出现,该为而不为,致使被遗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宋
欧阳修《
和刘原父澄心纸》:“当时百物尽精好,往往遗弃沦蒿莱。”一本作“ 遗弃 ”。
明
谢肇淛《五杂俎·事部一》:“钩索奇僻,而遗弃经史,二病也。”
魏巍《
东方》第六部第九章:“与这种情景成鲜明对照的,是敌人被打翻的车辆、狼藉的尸体和遗弃的枪枝、弹药、军衣、军毯、水壶等各种军用物品。”
2. 谓对自己应该赡养或抚养的亲属抛开不管。
《书·皋陶谟》“惇叙
九族” 唐孔颖达疏:“又厚次敍九族之亲而不遗弃,则众人皆明晓上意而各自勉励。”
周克芹《勿忘草》:“她再也不会遭受旧时代妇女那种被践踏、被遗弃的命运了。”
3. 死的婉词。
唐元稹《
告赠皇考皇妣文》:“慈训备至,不肖乃立, 积 初一命, 稹 始奉朝,供养未遑,奄尔遗弃。”
遗弃罪,是指对于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
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如父母拒绝抚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子女拒绝赡养已失去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
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所指的情节恶劣,通常是指被遗弃人因生活无着而被迫到处乞讨,遗弃动机卑鄙,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由于遗弃造成病、残、死亡后果的等情况。
法律还规定,对于由于遗弃而引起被遗弃人
精神失常、自杀、死亡后果的,或者基于一惯玩弄女性而遗弃妇女或儿童的,应当从重处理。
刑法规定的遗弃罪比较笼统,没有像日本刑法规定的那么细,但笼统立法是我国立法的一贯特点。旧刑法坚持的是宁疏勿密的
立法原则,新刑法尽管有所改变,但新刑法的立法在时间上显得非常仓促,很多新老罪名都缺乏充分论证,对于原妨害婚姻家庭罪的罪名而言更是如此,新刑法对这些罪名未作任何修改完善就统统地移到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对于遗弃罪而言,尽管刑法对其位置作了调整,学界的认识也仍停留在原有的认识上:
而对遗弃行为到底有哪些表现,为做到
罪刑相适应是否需要在刑法修订时进行细化,在刑法修订时是否需要对其罪状进行完善,遗弃罪在
刑法典中位置的调整在解释论上,是否对遗弃罪的对象、客体、义务的来源及“扶养”的含义等的解释也应该适时修正,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