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又称“受托人”。是指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
代理权的人。代理人的一种。委托代理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当委托代理人是公民时,他必须具有相应的
民事权利能力。当委托代理人是法人时,所受托的事项必须符合其
经营宗旨和
业务范围。委托代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两人以上,前者称为“
单独代理”或“一人代理”,后者称为“
共同代理”。在共同代理的场合,授权
委托书应当明确各个委托代理人的
代理权限,以防互相推诿,也便于发生纠纷明确责任。如果授权委托书未明确各个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则各个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和责任推定为同等。委托代理人有权随时辞却委托,但应及时通知被代理人即委托人和有关当事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代理人承担。委托代理人应当正当合理地行使代理权,不得
滥用代理权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委托代理人有权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自主地为
意思表示。委托代理人应当亲自完成受托事项,不得擅自转委托,除非在紧急情况下。
第一,
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不是由法律规定。
第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递交授权
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声明委托他人找为诉讼的
诉讼文书,是委托代理人取得委托代理资格,为被代理人进行诉讼的证明文书。
依《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
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
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委托代理是在诉讼上为当事人提供方便,维护其
合法权益的一种
代理制度。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当事人因某些原因难以亲自诉讼,或者因缺乏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需要在诉讼上获得他人的帮助,这就需要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当事人通过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可以充分地行使其诉讼权利和履行
诉讼义务,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为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活动是依法享有的
诉讼权利,如果他们不能亲自参加诉讼或者需要他人给予法律上的帮助,则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但这不会丧失本人亲自参加诉讼的权利。对于离婚案件,委托了代理人后,本人也应亲自出庭
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