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天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市纪委)与
天津市监察局(简称市监察局)合署办公。市纪委是主管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市委工作机构;市监察局是负责全市行政监察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市纪委,市监察局在市委、市政府和中纪委、监察部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机构职能
(一)主管全市党的
纪律检查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市委加强
党风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主管全市
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行政监察法规及市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检查市
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负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
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完成市委、市政府关于反腐败的各项任务。
(二)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对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
公务员、市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区县政府及其领导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受理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市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区县政府及其领导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三)检查和处理市委和市
国家行政机关各部门、各区县、各总公司及各高等院校党的组织和市委管理的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调查处理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市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区县政府及其领导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必要时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四)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组织起草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规定。
(五)对全市党员和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风廉政和遵守纪律的教育;做好党的纪检,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六)负责市纪委、市监察局向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派出(驻)的纪检、监察机构的管理工作。
(七)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分工,负责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及各区县纪委领导班子、监察局主要领导干部及各局级单位纪委主要领导干部的考察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中纪委、监察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构设置
天津市纪检委,天津市监察局机构共设置办公厅,信访室,干部室,宣传教育室,案件审理室,政策法规室,研究室,执法监察室,廉洁自律室,监察综合室,纠风室,案件管理室,纪检监察室,老干部室,机关党委等厅室。
政策法规
公务员回避规定出台:在任职地域公务三方面实行回避
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按照这一规定,在任职回避方面,公务员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在地域回避方面,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在公务回避方面,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主要包括: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
这一规定明确,对拟进入机关的人员和拟调整的人员应当严格审查把关,避免形成回避关系。对可能形成回避关系的,应当予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规定同时明确,公务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应当予以免职;公务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公务员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可以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规定的出台对加强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