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为银行;
质权人和保证受益人为贷款人;借款人为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出质人为借款人;保证人为
外资金融机构。
(一)借款人提供的
质押外汇币种及
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保证的币种仅限于美元、
欧元、瑞士法郎、日元、港元和英镑以及其他能够自由兑换的外币。
(二)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的人民币汇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人民币
基准汇率;外汇担保履约时汇率为当日中国工商银行挂牌外汇买入价。
(三)外汇
质押人民币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外债项下资金用于
质押时,人民币贷款的到期日不得迟于外债的到期日。
(一)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的主债务金额为
贷款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贷款金额应根据
质押外汇金额或
外资金融机构保证外汇金额及文本条款,在贷款合同中以特殊的约定条款来确定。
1、不支付
利息的提前到期约定条款,是指借款人不依照合同规定按期支付利息,且在贷款人提示后15日内仍不支付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主债务提前到期。
2、特殊的提前到期约定条款,是指一旦发生汇率波动,导致担保金额不足以覆盖贷款主债务,借款人需立即偿还担保不足部分人民币贷款或追加担保金额直到担保金额足以覆盖主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主债务提前到期。
(三)外汇
质押项下人民币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
质押外汇折算金额的95%。
外资金融机构保证项下人民币贷款,其保证文本原则上应为汇率
敞口格式,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
基准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
(一)借款人必须是已在外汇管理局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资本金已按期足额到位且未减资、撤资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借款人提供的外汇
质押来源仅限于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除外)内的资金。
(五)经办外汇
质押项下人民币贷款的分支机构应设外汇质押专户,借贷双方不得采取活期存款止付的方式办理质押。外汇质押项下人民币贷款合同执行期间,借款人不得擅自动用外汇质押专户中的款项。
(六)
外资金融机构出具的信用保证,应是无条件、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对借款人人民币贷款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