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儒内法是一种中国从汉代到清代长时间内
国家政权实行的一系列国家政策的内在指导思想。即表面上推崇
儒家思想,但是实际操作上也依赖法家的思想,往往是儒法结合、儒法互济。政治事功与伦理劝导,是历代统治者稳固其统治的两大核心手段,也是构成外儒内法这一
中华文化的重要成因。一般而言,儒学重
仁政,讲究以伦理劝导实施统治,而法家讲法制,重在政治事功。但这两种思想在汉代时即彼此糅杂,形成了互补的统治术。
自汉代以来,中国大多数时候采用的是“外儒内法”的治国方式。所谓“内”即是内在的核心
价值观念,指导思想。“外儒”即是以
儒家重视人、以人为本、合理分配利益等观念为原则。所谓“外”,则是外在变现,具体的措施。“内法”,即以法家的观念建立政治架构,以
法治观念治国。
随着
网络咨询的发达和书本价格下降,许多人接触到“内儒外法”的说法,错误地将“内”、“外”理解成“实际内容”跟“表皮”。从而认为
中国历史上应该是“外儒内法”,即示之以儒家仁义,而以
法家思想为根本。这是文言理解能力不足导致的错误。实际上,法家的“法治”与近
现代西方法律思想理解的法治不同。法家是以君主为法,君主是一切的核心,君主说出的话即为法,法治的本质是服从君主指令(这一点从“太子犯法,与
庶民同罪”这句话可以看出来,按近现代的法治观念,应该是“
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宣帝曾多用刑吏,当太子(元帝)向他建议多用儒士时,他的回答是:“汉家自有制度,本以
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
德教,用周政乎?”说明汉代统治者就已经自觉地把儒法结合起来实施统治了。外儒,给封建统治者披上一层仁德的外衣,内法,则为统治者的专制统治提供了坚强的后盾。依
儒家学说,天地君亲,有“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制约,但这种伦理约束,尚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性,于是又生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
三纲”,在礼教之上,虽以明显的等级约束,进而出现“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的封建律条。伦理的法制化,将一切
封建礼教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触犯礼教,得到的不再是道德的评判,而是法制的制裁。从某种意义上讲,封建宗法社会的结构形态,正是外儒内法统治术的必然产物。封建法律都披上了一层“外儒”的仁德外衣,使一切法律都找到了伦理依托。翻开历朝历代的
律书,可以发现,开头都冠冕堂皇地戴着一顶仁德的伦理样式的帽子。这样做的结果,一方面,可以为统治者的包庇纵容犯罪留下后路,又为法律向每个社会细胞延伸提供了方便之门。只要是统治者不愿惩罚的人,皇帝或者地方官吏都可以轻松地“宥”之,给予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么做,不仅不会有“枉法”的责任,反而显示出统治者的宽厚仁慈,体恤下情。而当作为社会细胞的家族出现罪犯时,统治者又可以将某个家族成员的罪刑放大为整个家族的罪刑:族内未能很好地执行礼教,以致出此败类。于是
灭九族、连座等酷刑都可堂而皇之地用上。“满门抄斩”就是以此为依据得以执行起来的。与此同时,这种儒法结合的统治方式,还可以延伸到封建宗法社会的每个细胞组织之中,特别是封建集权统治的后期,国家将法制“下放”到宗族,族长有权采取法律的手段惩罚族人,而法律这时保护的不是族人的利益,而是宗族制度的稳定:只要族长认为有错,就可以到宗祠里对族人实施惩处。私设公堂在
封建社会里之所以不被看出犯罪,原因正在于此。
外儒内法的统治术,决定了
中国封建社会自古以来即是
人治而非法治——因为从外表上看,
一切法都被规范为仁德的范围之内了。法外有情,是封建统治者为自己标榜的资本,而不是破坏法制的依据,就很能说明问题。在受西方影响,
法制观念不断强化的时代,法制难以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任人唯亲等,都还时有出现,在某些落后的地区,宗法思想的残余还相当严重,甚至发展到与国家法律作对的地步,都不能不说是封建外儒内法文化的残余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