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通常用作投标、还款、
履约保证金的
担保业务。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是一种跟单信用证或安排,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它代表了开证人对受益人的以下责任:
在
备用信用证下,只要
受益人向指定银行提交备用信用证规定的
汇票及/或
开证申请人未履约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人的偿付。由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以下简称 UCP500)的跟单信用证定义中的
单据一词意指信用证规定的任何单据,而不特指代表
货物的
商业单据,因此,按UCP500规定,
备用信用证属跟单信用证的一种,它是相对于一般附有商业单据的
商业信用证(Commercial Letter of Credit)而言的。
商业信用证由
受益人将
货物装运出口并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
单据这一履约行为而使信用证成为可使用的
结算方式;
备用信用证则由于
开证申请人的违约而支持了受益人,如到时开证申请人履约无误,则备用信用证就成为备而不用的结算方式,故称为备用信用证。由于
备用信用证所具有的
担保性质,所以有时也称做担保信用证(Guarantee L/C)。
商业信用证和
担保信用证合称跟单信用证。
(Performance Standby L/C),用于
担保履行责任而非担保付款,包括对申请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所造成的
损失进行赔偿的保证。在
履约备用信用证有效期内如发生申请人违反合同的情况,开证人将根据
受益人提交的符合备用信用证的
单据(如索款要求书、违约声明等)代申请人赔偿
保函规定的
金额。
(Tender Bond Standby L/C),用于
担保申请人中标后执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若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开证人须按
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
受益人履行赔款义务。投标备用信用证的
金额一般为投保报价的l%-5%(具体比例祝招标文件规定而定)。
(Advance Payment Standby L/C),用于
担保申请人对
受益人的预付款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预付款备用信用证常用于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总价10%~2 5%的工程预付款,以及进出口贸易中
进口商向
出口商的预付款。
(Direct Payment standby L/C),用于
担保到期付款,尤指到期没有任何违约时支付
本金和
利息。直接付款
备用信用证主要用于
担保企业
发行债券或订立债务契约时的到期支付本息义务。直接付款
备用信用证已经突破了备用信用证备而不用的传统
担保性质。
与一般商业
跟单信用证一样,
备用信用证也具有独立性和
单据化的特点,只要
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人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但
备用信用证的作用与一般商业
跟单信用证存在显著不同:一般商业跟单信用证是
受益人履行交货义务后银行付款,而
备用信用证则是在申请人未能履约时由开证人赔款。可见,尽管
备用信用证的开证人形式上承担着见索即付的第一性付款责任,但其开立意图实质上是第二性的,具有
保函的性质,因此有时被人称为担保信用证。另外,与
商业信用证相比,
备用信用证用途更广,它并不限于进出口贸易结算,还可用于投标及
履约担保等。再者,按照
ISP98的规定,
备用信用证的开立者并不限于银行,也可是保险公司等非银行机构;而按照UCP500的规定,
商业信用证的开立者只能是银行。
从法律观点来看,备用信用证等于是
见索即付保函,都具有独立性和
单据化的特点,但两者还是有重大不同:备用信用证已发展到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工具,包含着比见索即付保函用途更广的范围。另外,两者适用的惯例也有所不同:
备用信用证适用于
ISP98或UCP600,而见索即付保函则适用于1992年国际商会制订的《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