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兵,军队中被授予士官(军士)和
兵军衔的军人。
直接操作装备,执行战斗或保障等任务。有的国家士官还负责兵的
基础训练和日常管理工作。士兵是军队的基础,数量和质量是关系军队战斗力强弱、影响战斗胜负最直接的因素。
春秋战国时期,又称乘车作战的为车士,乘马作战的为
骑士,徒步作战的为徒卒、徒兵、带甲。此后,直至近代,对士兵的称谓还有卒、士卒、步卒、兵、兵士、战士等,士兵主要来源于农民。
中国人民解放军自创建始,对班长及以下军人通称战士,也称士兵或兵士。通常战士与干部、士兵与军官对应称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5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
义务兵役制,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并规定了士兵服役年限和士兵军衔等级。
1988年颁布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士兵军衔为3等7级,即士官(
军士长、
专业军士)、军士(上士、中士、下士)、兵(上等兵、列兵);还规定了士兵的奖惩和义务兵、志愿兵
福利待遇以及
退出现役的工作安排等。
1993年4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规定,增设士官军衔等级,军士长和专业
军士军衔,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2010年7月公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志愿兵和义务兵。志愿
兵军衔分为高、中、初三级:
高级士官为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
中级士官为
四级军士长、上士,
初级士官为中士、下士。
义务兵军衔,分为上等兵、列兵。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士兵受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其家庭得到人民政府的优待。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士兵与军官在政治上一律平等。建军初期,红军就废除封建雇佣军队
管理制度,实行
民主制度。
1927年9月,毛泽东领导湘赣边界秋收起义部队进行的三湾改编,规定“官长不打士兵,官兵待遇平等”,在连、营、团建立“士兵会”,士兵有说话的自由,有监督经济开支、批评官长的权利。《中国共产党红军第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决议案》强调,红军的官兵只有职务的分别,没有阶级的分别,官兵待遇平等,官长要关心爱护士兵,尊重士兵人格,废止
肉刑和辱骂等。在革命战争年代,
官兵一致、
民主管理已成为优良传统,广大士兵与干部真诚团结、休戚与共,服从领导听指挥,不怕艰难险阻和流血牺牲,冲锋陷阵,英勇杀敌,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立下了不朽功勋。在
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时期,全军官兵共同担负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参加
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任务。广大士兵努力学政治、学军事、学文化、学
科学知识。他们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讲文明、有礼貌、守纪律,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在完成作战、训练、施工、生产和
抢险救灾等项任务中,作出了重要贡献。
17世纪30年代起,士兵的称谓在
俄国广泛使用。现代世界上许多国家把获得军士和兵军衔的军人称士兵。各国军队都十分注重强化士兵训练,加强士兵队伍的建设。有的采取优厚待遇,吸引更多的士兵长期在部队服务,以保留技术骨干。有的规定军士长、军士可终身服役,充分发挥他们的技术专业特长。一些国家招募文化程度较高、掌握一定的专门技术的青年入伍,以利于技术兵的选择、培养和使用。许多国家缩短士兵服现役时间,以加快士兵的轮换速度。
世界各国都根据本国的国情、军情设置士兵的军衔等级。美国现役
士兵军衔分为
一级军士长、
二级军士长、
三级军士长、上士、中士、下士、
一等兵、
二等兵、
三等兵等,此外还有
总军士长。
俄罗斯现役士兵军衔分为6级,即大士、上士、中士、下士、
上等兵、列兵。世界各国普遍对士兵实行优待政策。随着信息技术和装备的发展,战场情况瞬息万变,对士兵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培养士兵具有相应的科学
文化知识、熟练的军事专业技能,而且要培养士兵具有较高的
政治素质、严格的组织纪律和较好的
身体素质,以适应信息化
局部战争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