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上市外资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
境外上市的股份。它也采取
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以
外币认购。在境外上市时,可以采取境外
存股证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在境外上市的
外资股除了应符合我国的有关法规外,还须符合上市所在地国家或者地区
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条件。 境外上市外资股主要由
H股、
N股、
S股等构成。
红筹股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但主要业务在中国内地或大部分
股东权益来自中国内地的股票。红筹股已经成为内地企业进入
国际资本市场筹资的一条重要渠道。但红筹股不属于外资股。
公司股票的
境外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
境外投资人发行的股票,在境外公开的
证券交易场所流通转让。实践中将
境外上市股票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境外上市外资股的特别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到境外
募股及上市,是一种跨国
经济活动,必然要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管辖。因此,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了要遵守发行地的有关法律规定外,还要遵循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②境外上市办法。境外上市外资股应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材料,报经
证券管理机构批准。国有企业或
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建为向
境外投资人幕集股份并在
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该股份有限公司一经成立,即可以发行新股。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股份(简称
内资股或
A股),应采取记名股票形式;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
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并自
证监会批准之日起15个月内分别实施。一般情况下,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因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证监会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公司计划发行的股份未募足的,不得在该发行计划外发行新股。公司
增资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与前一次发行股份的间隔期间可以少于12个月。经证监会批准,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可以与包销商约定,在包销数额之外预留不超过该次拟募集境外上市外资股数额15%的股份。
③
公司章程。到境外上市公司应当在其公司章程中载明《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并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到境外上市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其公司章程中规定《必备条款》要求载明以外的适合本公司需要的其他内容。
根据1996年6月17日《国务院证券委关于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条件、程序及所需文件的通知》的规定,推荐
境外上市预选企业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企业应属于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
(3)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良好的经济效益:申请企业应有连续3年的盈利业绩、
企业改组后投入上市公司部分的
净资产规模一般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经评估或估算后的净资产
税后利润率达到10%以上、税后
净利润规模达到6000万元以上、企业发行股票后
国有股比例应超过51%;
(4)对国务院确定的
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试点取得明显进展的,同等条件下适当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