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农业局
塔城地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塔城地区行政公署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6〕25号),设立塔城地区农业局(以下简称地区农业局),挂“地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地区农产品加工局”牌子,为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取消已由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农业、农村经济、推进乡镇企业、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地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地区乡镇企业、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及投资计划;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财政部门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二)承担完善地区农村经营管理体制责任。提出地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建议,指导、监督减轻农牧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指导地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与发展。
(三)研究拟定地区农业产业政策,指导粮食、棉花等地区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棉花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地区农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产品品质改善;拟定地区设施农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政策建议;组织和指导全地区种植业、园艺业等农业产业基地开发建设及示范园区建设。
(四)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地区农业产业化经营政策措施、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以及外向型经济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地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地区乡镇企业、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业市场体系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组织实施并管理菜篮子工程,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指导地区农业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发布制度,管理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预测并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负责乡镇企业、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业信息化建设、统计调查和经济运行分析工作。
(五)负责组织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地区农业产业技术质量标准并组织实施;采取措施推进农产品基地建设,负责无公害农产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审核上报工作;指导农产品生产,组织实施农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检测、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管理和指导农业投入品使用,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组织协调种子、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管理地区生产及引进种子、农药、肥料等产品的登记工作;负责组织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地区乡镇企业行政管理,指导乡镇企业改革和发展;负责农业产业化评价体系建设;负责对龙头企业进行宏观指导和服务;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形成利益联结机制,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组织对国家和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审核报批和监测工作;指导乡镇企业、农业产业化协会、学会的工作。
(七)组织地区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依法管理耕地质量,采取措施发展节水农业;制定并组织实施地区农业生态规划建设规划,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八)制定地区农业科技、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措施,指导地区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组织协调和实施农业科技推广项目遴选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
(九)监督、检查地区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指导农业综合执法、执法体系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承担地区农业防灾减灾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协调和实施农业抗灾、防灾和农业保险工作。负责地区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组织、监督和管理地区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通报并组织扑灭。
(十)负责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和乡镇企业、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项目管理工作,管理农业专项发展资金和乡镇企业、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承办地区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实施与管理利用外资项目。组织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十一)指导协调地方国有农场(园艺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
(十二)承办地区行政公署交办的其它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地区农业局(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农产品加工局)设内设科室5个:
(一)办公室(挂应急管理办公室的牌子)
负责做好机关党务、政务工作,负责督查、文秘、档案、人事、劳动工资、保密、综合治理、会议组织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机关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起草及组织实施;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青妇及局机关老干部管理工作;承办机关计划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工作;承担农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组织提案办理,负责对外联络,负责机关后勤保障工作。
(二)产业政策与法规科(挂市场与信息科的牌子)
负责拟订农业依法行政有关制度;对农业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调研、监督和检查;负责农业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农业法制宣传和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地区农业系统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和队伍建设;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农业行业技术资格标准和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负责农业信访案件办理、农业课题调研等工作。
参与制定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规章;拟订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指导地区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承担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监督管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有关工作。指导地区农业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发布制度,管理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预测并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负责乡镇企业、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业信息化建设、统计调查和经济运行分析工作;组织、协调地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地区乡镇企业、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业市场体系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编制地区农产品营销促销发展规划,组织参加各种农业展会;负责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组建产销联盟,协作拓展国内外市场;负责开展农产品产销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预测、研究发布等工作,科学引导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营销。
(三)科技教育科
组织拟定实施地区农业科技、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重大农业科研项目和开发项目的合作攻关;组织协调和实施农业科技推广项目遴选工作;指导农业重大科技示范推广项目实施,负责农业科研项目管理;负责对内农业科学技术交流、组织和应用工作;指导农业各类学会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地区农业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地区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指导地区农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承办外来物种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地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
(四)园艺特产与种植业管理科
研究拟订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指导性计划、区域开发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地区农业产业政策;拟订地区设施农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地区农业对外开放中长期规划及有关政策;研究提出地区农业发展重大技术措施,指导地区农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产品品质改善;组织协助重点农业基地建设和重点项目实施;指导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棉花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相关政策措施,推进农产品基地建设;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承担农业抗灾、救灾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农业综合开发、基本农田保护、农区畜牧业等工作。指导和宏观管理地区设施农业生产和基地建设,提出发展设施农业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并管理菜篮子工程,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指导地区特色农作物、花卉等的生产及结构布局调整及生产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地区园艺特色产业、设施农业调查、动态监测、信息收集统计和灾情监测,指导救灾恢复生产等相关工作。指导外向型企业开展区域间、国际经济技术交流合作,拟订外向型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项目的监督管理;研究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及投资计划;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财政部门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负责农业项目信息汇总管理工作;提出扶持地区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支持项目建议。承担农业援疆受援综合协调工作。开展农作物测产工作。负责地区农业综合统计、物价信息和农业经济专项调查工作。组织协调地区农业生产重大技术推广。指导协调地方国有农场(园艺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负责农业年鉴、农业史志等工作。
(五)乡镇企业管理科
研究拟订地区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和乡镇企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地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评审、上报、认定和监测工作;负责地区乡镇企业的行政管理,指导乡镇企业改革和发展;负责农业产业化评价体系建设工作,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形成利益联结机制,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负责地区外销平台建设,引导和促进各种农产品走向国内外;负责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和乡镇企业的统计、项目管理、绩效考核和项目库建设工作;指导乡镇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职工的职业技能鉴定、科技创新和信息化服务等工作;指导乡镇企业协会、农业产业化研究会工作。
人员编制
地区农业局(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农产品加工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其中:局级领导职数4名,内设科室科级领导职数6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列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4名。
附则
本规定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最新修订时间:2022-03-30 13:33
目录
概述
职责调整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