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人
职业
基金托管人,是指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直接控制和管理基金财产并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示进行具体资金运作的基金当事人。基金托管人是投资人权益的代表,是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或管理机构。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基金应按照资产管理和保管分开的原则进行运作,并由专门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
概念
为充分保障基金投资者的权益,防止基金信托财产被挪作它用,各国的证券投资信托法规都规定:凡是基金都要设立基金托管机构,即基金托管人来对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操作进行监督和对基金资产进行保管。
基金托管人又称基金保管人,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相应职责的当事人。基金托管人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实力的商业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收取一定的报酬。
机构设置
托管银行一般要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或者资产托管部。
托管部一般包括四个部门:
(1)主要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市场开拓、研究,客户关系维护的市场部门;
(2)主要负责基金资金清算、核算的部门;
(3)主要负责技术维护、系统开发的部门;
(4)主要负责交易监控、风险管理的部门。
员工配置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5 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主要条件
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对基金资产进行保管的机构。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收取一定的报酬。
概括的说,基金托管人应该是完全独立于基金管理机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实收资本达到一定规模,具有行业信誉的金融机构。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1.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2. 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
3.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证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 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5. 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6.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 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职责
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有:
1.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价格
5.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记录15年以上;
6.出具基金业绩报告,提供基金托管情况,并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7.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托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作用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的运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关键是有利于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具体体现在:
1、基金托管人的介入,使基金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与保管权分离,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从而防止基金财产挪作他用,有效保障资产安全。
2、通过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包括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基金管理人是否按照有关法规要求运作。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通过托管人的会计核算和估值,可以及时掌握基金资产的状况,避免“黑箱”操作给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
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主要有:
①保管基金的资产;
②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③获取基金托管费用。
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①保管基金资产;
②保管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③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终止条件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市场准入
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八项条件:
(1)净资产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程序
2018年11月,证监会调整了基金托管人资格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由现行的申请人先行筹备、证监会实施现场检查后再批准的做法,改为证监会先批准、申请人进行筹备并通过证监会现场检查后再开展业务。
相关报道
证监会最新公布的基金托管人名录显示,截至2015年2月底,我国证券市场公募基金托管人增至38家;其中,2014年新增16家,是自我国证券市场有基金托管人以来,年度新增基金托管人最多的一年。
1998年,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5家银行首批获得公募基金托管资格,之后三年都无机构新获基金托管资格,2002年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实现突破获得托管牌照,但之后每年最多也仅有两三家机构获得牌照,2006年和2007年再次出现“空缺”,2013年一年新增16家可谓是迅猛增长。
这一快速增长背后是公募基金托管政策的放宽和细则的完善。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颁布,允许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2013年1月25日证监会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同年3月15日,正式规定出台,之前由商业银行一统基金托管业务的局面被打破,而重获“入场券”的券商更是成为抢夺基金托管蛋糕的急先锋。
统计显示,2013年新增的16家基金托管人中,券商是主角,占据8席,即2013年新增的基金托管人中有一半是券商。除券商外,非银行金融机构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也在2013年获得基金托管资格。
2013年12月底,海通证券获得基金托管资格,他不仅是首家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券商,也是首家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此外,国信证券招商证券广发证券国泰君安证券、银河证券华泰证券中信证券兴业证券8家券商也于2014年获得基金托管资格。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08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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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概念
机构设置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