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经济规律是指在某一社会形态中起主导作用并决定该社会生产的本质及其发展方向的经济规律。这一概念是斯大林在1952年发表的《
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在每个社会形态中都存在一系列的经济规律,其中有一个起主导作用的经济规律,它决定社会生产发展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一切主要过程,体现着某一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最基本的特征,决定着该社会经济发展的性质和方向,制约着其他经济规律的作用方向和作用程度; 其他经济规律的存在及其作用也必然给基本经济规律的表现形式、作用方式与实现程度以重大的影响。
决定某种社会生产的本质和生产发展的主要方面、主要过程,以及生产发展方向的经济规律。在每一种
社会经济形态里同时发生作用的多种经济规律中,只有一个是对社会生产的发展起着主导作用的经济规律,即基本经济规律。
资本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是
剩余价值规律。马克思说:“
生产剩余价值或赚钱,是这个生产方式的绝对规律”(《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79页)。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最大限度的剩余价值及其转化形态的利润。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是延长劳动日、提高劳动强度、提高
劳动生产率等,以缩短
必要劳动时间和增长剩余劳动时间。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决定着资本主义的矛盾和冲突,决定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灭亡。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
在生产资料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和劳动者个人不断增长的需要。马克思预见到,在未来社会里,“生产将以所有的人富裕为目的”(同前,第46卷下,第222页)。恩格斯也曾说过: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通过社会生产,不仅可能保证一切社会成员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裕的物质生活,而且还可能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22页)。
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首先提出决定某种社会生产的基本经济规律的概念。他认为,只有
剩余价值规律才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而价值规律、竞争和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规律等规律都不是
资本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他还认为,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国民经济计划化都不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他将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主要特点和要求,大致表述为:“用在高度技术基础上使社会主义生产不断增长和不断完善的办法,来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经常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并且认为,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以及国民经济计划化的作用,只是在它们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为依据,在各方面适应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要求时,才能充分发挥出来。经济学界对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主要特点和要求应怎样表述,存在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斯大林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表述基本上是正确的;另一种意见认为,这一表述不够完善,例如,斯大林强调满足个人需要,而对保证国家和集体的公共需要的满足,未予强调;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这一表述是不科学的,其理由是:①没有表明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人这个根本特征。②未强调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容易造成严重的比例失调。③把盈利和满足社会需要两者对立起来,是形而上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