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就业就是到城乡基层工作。国家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一般来讲,“基层”既包括广大农村,也包括城市街道社区;既涵盖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包括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组织和中小企业;既包含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也包括艰苦行业和艰苦岗位。
优惠政策
“西部计划”的相关政策如下
①服务期间
中央财政给予必要的生活补贴(含交通补贴和
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
②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本人要求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
③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报考研究生给予加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体规定在当年的研究生招生政策中予以明确。
④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可适当加分,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⑤积极提供服务和帮助,但不直接负责就业。
“到村任职”有何规定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工作,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战略决策,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加快推进社会主义
新农村建设,培养有知识、有文化的新农村建设带头人,培养造就经过基层实践锻炼、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的党政干部后备人才;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
思想政治教育,鼓励青年学生走深入基层、与工农群众相结合、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成长道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对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高等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办好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从2008年开始,连续选聘5年。选聘数量为10万名,每年选聘2万名。各省(区、市)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选聘名额,由各地结合实际提出选聘计划,报中央组织部统筹研究后具体下达。
根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关于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组通字[2008] 18号),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发放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贴、津贴按月发放;参加养老社会保险。
(2)在村任职期间,办理医疗、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3)符合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规定、聘期考核合格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4)在村任职2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
(5)在村任职2年后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享受放宽报名条件、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县乡机关公务员应重点从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录。
(6)聘期工作表现良好、考核合格的,报考研究生享受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8)到西部和艰苦地区农村任职的,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
各地根据《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精神和上述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有关规定。
“三支一扶”计划
“三支一扶”计划是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
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决定,联合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简称“三支一扶”计划)总的来说,就是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从2005年起连续5年,每年招募2万名左右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时间一般为2到3年,工作期间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工作期满后自主择业,择业期间享受一定的政策优惠。
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有哪些优惠政策? 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大学生除在工作期间享受一定的生活、交通补贴,统一办理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外,对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
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时,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到
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服务2年以上,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时,由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标准,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等。(具体参照各地当年出台政策)
特岗教师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出台《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教师〔2006〕2号),各省结合教师队伍整体超缺编情况、学科结构分布等因素,经省政府同意,报教育部核准,面向全国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地区县以下农村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创新农村学校教师的补充机制,逐步解决农村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农村教育教学质量。特岗教师聘期3年。
城乡基层就业岗位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城乡基层就业岗位发布工作的通知》二(—):城乡基层就业岗位包括通过基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基层服务项目招募、有关部门根据实际开发,面向2022届高校毕业生及往届未就业毕业生的基层就业岗位。
特岗教师政策
“特岗教师计划”是有资金保障的。根据
海南省2008年实施情况,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中央财政视实际招聘人数核定经费,按每名特设岗位教师年工资性补助18960元。受援市县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特设岗位教师工资性收入。凡当地新录用同等学历公办教师年收入低于18960元的,特设岗位教师工资性收入按18960元执行;收入高于18960元的,特设岗位教师工资性收入按当地实际标准执行。高出部分由省财政承担。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解决特设岗位教师的地方性补贴、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和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政府不安排商业保险)应缴纳的相关费用以及招聘、培训和资格认定等项工作省级所需的经费。市县级财政承担特设岗位教师在聘期间所需周转房的建设、维修费和3年期满后愿意继续任教的特设岗位教师人员经费。
根据海南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文件,海南省“特岗教师”有如下优惠政策:(1)特设岗位教师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2)与“
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相结合。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特设岗位教师,可按规定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特设岗位教师3年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训计划”要求的3年基础教学实践。
(3)特设岗位实行合同管理。合同中应详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聘用期内,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跟踪评估。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严格按合同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履行合同要求的义务,经教育无效,不适合继续任教的,要及时将其解聘并相应取消其享受的相关政策优惠。
(4)特设岗位教师3年聘期结束后愿意留在当地学校任教的,有关市县应负责落实其工作岗位,将其工资发放纳入本市县财政发放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
对重新择业的,省、市县有关部门应在辖区内为其重新选择工作岗位提供方便和帮助。城市、县城学校教师岗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聘期已满、考核合格的特设岗位教师。
(5)聘任期内,特设岗位教师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可留在原籍,也可以迁往受聘市县;档案关系统一转至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