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信用合作社,是指城市集体金融组织。为城市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城市居民服务的金融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的经济实体。主要设在大、中城市,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受
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主要业务范围:办理城市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实行承包租赁的小型国营企业的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城市个人储蓄存款业务;代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业务;代办保险及其他
代收代付业务;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
企业简介
城市信用合作社(urban credit cooperative,城市信用社,城信社)
企业概述
产品服务
城市信用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经营原则,盈利归集体所有,并按股分红。主要经营业务是:面向城市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城市居民聚集资金,为其开办存款、贷款、汇兑、信息和咨询,代办保险和其他结算、
代理、代办业务,支持生产和流通,促进城市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济的发展,搞活城市
经济。
管理形式
城市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合作社市联社)的民主管理形式,是社员代表大会制度。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社员选举代表参加,是城市信用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制定或修改社章程,选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审议通过聘用由理事会推荐的社主任,遵循中央银行的宏观决策,确定一定时期的资金投向,讨论制订社年度计划和财务计划等。社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日常业务和工作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监督形式
城市信用社接受
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按时向当地人民银行下属机构报送信贷现金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会计、统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帐户,按规定缴存准备金,并实行资金负债比例管理;对于从城市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和城市居民中吸收的股金,可以继续转让但不得退股。
历史沿革
城市信用社是中国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产物,是中国金融机构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城市信用社是在改革开放后出现的。
20 世纪70年代末,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开展,一些地区出现了少量城市信用社。我国第一个城市信用社于1979年在河南驻马店成立。1986年以前,城市信用社的数量约为1300家,总资产约为30亿元。1986年1月,国务院下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城市信用社的地位。同年6月
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对城市信用社的性质、服务范围、设立条件等作了规定。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城市信用社设立的速度加快,当时主要设立在地级以上大中城市,但有一些地方在县(市)也设立了城市信用社。随着城市信用社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建立,为加强管理,1988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提高了城市信用社的设立条件,注册资本由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到1989年末,城市信用社的数量达到3330家,总资产为284亿元。
1989年上半年,根据中央治理整顿的精神,
中国人民银行组织了对城市信用社的清理整顿工作。
1990年到1991年清理整顿期间,各地控制了新设机构的规模,对经营不善的城市信用社予以撤并。两年间新设机构253家,撤销机构75家。到1991年底,全国城市信用社为3500多家,总资产为497亿元,职工77000多人。
1990年,开始了城市信用社市联社的试点工作。
1992 年清理整顿工作结束,我国经济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各行各业申办城市信用社的要求非常强烈。这一期间,城市信用社的数量急剧扩大,在绝大多数县(市)都设有城市信用社。到1993年底,城市信用社数量近4800家,较1991年末增加了1200多家,总资产为1878亿元,职工12.3万人。
自1993年下半年开始,
中国人民银行大力清理整顿金融秩序,总行责令各省分行自1993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审批新的城市信用社,已下达但未用完的指标暂停使用,同时对越权超规模审批城市信用社的问题进行清理。这一精神贯彻之后,绝大多数地方都没有审批新的城市信用社。
自1995 年起,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部分地级城市在城市信用社基础上组建了
城市商业银行。同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信用社管理的通知》,以文件形式明确:“在全国的城市合作银行组建工作过程中,不再批准设立新的城市信用社”。这个通知下发以后,全国基本上完全停止了城市信用社的审批工作。
管理政策
针对一部分城市信用社管理不规范、经营水平低下、不良资产比例高、抗御风险能力差、形成了相当大的金融风险这一现实情况,为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确保城市信用社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1998 年10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城市信用合作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整顿方案》)。《整顿方案》要求各地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城市信用社的清产核资工作,彻底摸清各地城市信用社的资产负债情况和风险程度,通过采取自我救助、收购或兼并、行政关闭或依法破产等方式化解城市信用社风险;按照有关文件对城市信用社及联社进行规范改造或改制;要求全国各地进一步加强对城市信用社的监管。全国各地按照《整顿方案》的要求,至1999年底,除了对少数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的城市信用社实施关闭或停业整顿外,还完成了将约2300家城市信用社纳入90家城市商业银行组建范围的工作,为城市信用社的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005年11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信用社整顿工作的意见》,提出切实推进城市信用社整顿工作,推进被撤销和停业整顿城市信用社的市场退出工作等要求。
2007年末,中国银监会负责人表示,2006年以来,城市信用社改革取得重大进展:251家待处置城市信用社得到了有效处置,230家停业整顿城市信用社完成了市场退出工作。
2012年3月29日,全国最后一家城市信用社宁波象山县绿叶城市信用社,改制为
城市商业银行,即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东海银行),城市信用社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