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
教育领域术语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是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是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和发起设立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必备条件。
考试介绍
一、所称土地登记代理人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备案的人员。
二、英文名称:Land Registration Agent
四、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共同负责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五、国土资源部负责编制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六、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会同国土资源部对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七、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报考条件
按照《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 6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4年。
(二)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 4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2年。
(三)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 3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四)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硕士学位,工作满 2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五)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博士学位,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 1年。
(六)2002年12月18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两个科目,只参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并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即可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相关工作经历的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报名时间
北 京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2013年1月8日-22日
上 海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2013年3月3日-6日
天 津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2013年3月1日-15日
广 东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2013年3月4日-29日
浙 江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2013年1月9-23日
福 建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2013年2月18日-3月3日
山 东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2013年1月15日-29日
河 北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2013年2月22日-3月15日
山 西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2013年2月18日-3月8日
安 徽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2013年1月5-17日
江 苏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从1月份开始,各地自行安排
江 西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2013年2月26日-3月4日
吉 林
2009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4月20日至28日
重 庆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2013年2月17日-3月6日
宁 夏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2013年2月18日-3月15日
广 西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2013年1月23日-2月21日
四 川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2013年2月20日-3月20日
河 南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2013年3月4日-18日
陕 西
2009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5月15日至6月5日
黑龙江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2013年3月1日-14日
内蒙古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2013年1月21日-27日
湖 南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2013年4月1日-11日
湖 北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2013年3月11日-27日
兵 团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2013年2月25日-3月29日
甘 肃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2013年3月1日-15日
贵 州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2013年1月18日-2月6日
云 南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2013年2月20日-3月15日
海 南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2013年3月1日-29日
辽 宁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2013年3月4日-25日
青 海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2013年1月10日-1月20日
新 疆
2009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4月28日起
考试时间
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资格考试时间统一定于2011年6月11、12日。
6月11日
上午9:00—11:00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
下午2:00— 4:00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
6月12日
上午9:00—11:00地籍调查(自备函数计算器)
下午2:00— 4:30土地登记代理实务(自备计算器)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时间为:6月15、16日
具体考试时间和科目为:
6月15日上午9:00—11:00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
下午2:00—4:00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
6月16日上午9:00—11:00地籍调查(自备函数计算器)
下午2:00—4:30土地登记代理实务(自备计算器)
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科目有: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其中《土地登记代理实务》科目含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三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各科目考试大纲的内容,分为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
考试依据文件
人事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116号)。
考试科目设置
共考4科:《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土地登记代理实务》。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
合格标准
成绩管理
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考试组织实施
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共同负责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考试教材
2、土地登记代理人地籍调查
3、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实务
4、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
5、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
考试题型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4个科目中,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三个科目的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土地登记代理实务的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综合分析题。
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负责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试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共同负责。具体分工由各自协商确定。
第三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定于每年6月。
第四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设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等4个科目。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
第五条 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六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报名条件。
第七条 在《暂行规定》下发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2个科目,只参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 个科目,并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即可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 , 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领取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中心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十条 为保证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国土资源部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的师资培训工作。各地要认真做好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 有计划的组织。实施培训和继续教育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授权组织编写培训、继续教育教材和有关学习资料,监督、管理培训工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国土资源部名义编写、发行考试教材和举办各种与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有关的考前培训 , 损害考生利益。
第十二条 坚持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加考试组织工作(包括命题、审题和组织管理 )的人员 , 不得参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和参加考试。
应考人员参加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三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 , 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0-16 20:00
目录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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