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奖金税
国营企业发放的奖金超过国家规定免税限额部分征收的特定目的税
国营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是对国营企业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超过国家规定免税限额部分征收的一种特定目的税。为了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在取消对奖金“封顶”后,实行对奖金征税的办法。1984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1985年7月3日国务院作了修订),对国营企业从1984年1月1日起征收奖金税。
定义
国营企业奖金税
1984年以前,国家为了控制奖金的发放,对企业采取核定限额封顶的管理办法,对进一步提高职工的积极性,存在着一定的障碍。国务院决定,采取奖金发放与企业经济效益相适应的方针,“上不封顶,下不保底”。按照规定,缴纳奖金税的单位除国营工业交通民航邮电医药地质建筑安装农牧林业、森工、劳改物资供销、城市公司、粮食、饮食服务、文教卫生、军工、军队办企业和其他行业的企业外,还包括:(1)实行财务包干的军工、农口企业和实行上缴利润递增包干办法的企业;(2)实行同产量挂钩计奖的企业;(3)实行“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的国营小型企业;(4)全民所有制性质的预算外企业;(5)国营与集体或个体联营的经济实体;(6)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各级主管部门;(7)企业办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缴纳工资调节税的国营企业,不缴纳奖金税。
为了促进国营企业推行内部经济责任制,调动企业和职工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积极性,有计划地逐步地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并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特制定本规定。凡未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 其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都应按照本规定缴纳国营企业奖金税(以下简称奖金税)。奖金税以企业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奖金税一律在纳税人所在地缴纳。奖金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企业在年度内累计发放的奖金额超过四个月标准工资时,应先缴税后发奖金。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奖金税时,应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向纳税人填发纳税缴款书,限期入库。年度终了至次年二月四日以前,所有纳税人都应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发放奖金的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帐册凭证单据、工资报表和有关资料, 不得隐瞒或者拒绝。税务机关应为其保密。
纳税人违反本规定,不按期据实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补报外,并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不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5‰的滞纳金。纳税人缴纳的奖金税、罚款和滞纳金, 应在企业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中列支,不得列入成本。纳税人违反本规定,未缴税先发放奖金的,当年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不够缴纳税款、罚款和滞纳金时,应先用自有资金垫付,然后再从下年度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中归还。税务机关同时处以一万元的罚款。纳税人拖欠税款、罚款滞纳金,经摧缴无效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纳税人偷税、抗税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据实申报奖金发放数额,限期追缴税款外,并可酌情处以应补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税务机关的决定纳税,然后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纳税人对上级税务机关的复议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率
奖金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按年计征,其分级税率如下: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四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四个月至五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30%;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五个月至六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100%;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六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300%。企业无论实行何种工资制度,其标准工资统一按照国家规定准许进入企业成本的工资等级工资标准,以企业为单位进行计算。企业职工每人月平均标准工资不足六十元的,按六十元计算。下列奖金免缴奖金税:一、 发给矿山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人的奖金;二、 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自然科学奖;三、 经批准试行的特定的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四、 外轮速遣奖;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免缴奖金税的单项奖金。
纳税主体
国营企业奖金税的纳税人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不对职工个人征收。奖金税按年计算征收,1984年是就全年奖金发放总额超过标准工资两个半月以上的部分征税,1985年改为就超过4个月以上的部分征税。
下列奖金免缴奖金税:发给矿山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的奖金;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自然科学奖,经批准试行的十种特定的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外轮速遣奖;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免缴奖金税的单项奖金。
国营企业奖金税开征之后,对控制国营企业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起到了一定的作用。1994年税制改革时,取消了国营企业奖金税。
税务问题
鉴于邮电通信生产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的特点,市内电话除上海等少数城市单独设立市话企业外,省会以下市、县都为邮电合设企业,均由管理局统一核算。经研究确定,邮电通信企业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为缴纳奖金税义务人;北京市邮政企业、重庆市属邮电企业,以北京市邮政局和重庆市邮电局为纳税义务人;部属邮电工业、施工、供销企业、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义务人。
国营企业奖金税,有关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劳动人事部(86)财工字第92号通知:这次调整工资标准,从1986年起,将原定面上的企业人均每月5元列入成本,改为7.5元列入成本,并免征奖金税。这样修改后计征奖金税的标准工资,可在原计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相应调增7.5元计算;企业职工每人月标准工资不足67.5元的,按67.5元计算。
二、为鼓励出口商品生产,扩大出口创汇,根据国务院国发1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鼓励出口商品生产扩大出口创汇的通知》和对外经济贸易部(86)外经贸财制字第90号文件《关于下达和的通知》规定,“除经济特区和石油、煤炭、军品的出口外,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从1986年1月1日起,其从出口外汇奖励金中发放给生产出口商品职工的奖金,全年不超过一个月标准工资的,免征奖金税;对于为扩大出口推销、增收外汇作出显著成绩的外贸企业和在开发新产品、提高出口商品质量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企业”。由国家财政拨专款作为外贸的出口专项奖金,发给职工个人的,免征奖金税。生产出口机电产品的企业,根据国务院国发128号文件和国机出022号《关于对机电产品出口产生企业实行奖励的通知》规定,从出口奖励金中用于职工奖金的部分,不超过一个半月标准工资的,免征奖金税。
三、按照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联合发出的(86)财工字第17号文件《关于颁发的通知》,国营工业、交通企业按规定提取和发放给职工的节约奖,免征奖金税。
四、为鼓励电力部门降低供电线路损失,对于电力部门按国务院国发(81)5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节约用电的指令(节能指令第二号)》规定,实行的线损节约奖,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奖金,从1986年起免征奖金税。
五、对于以劳务为主的理发、浴池、修理、饮食服务行业的小型企业,在税前列支的提成工资,发放给职工个人的部分,可免征奖金税。
法律法规
第一条
根据《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称“凡未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是指按国务院国发[1985]2号文件规定,不实行工资总额随上缴税利挂钩浮动的国营工业、商业、交通、铁道、民航、邮电、医药、地质、建筑安装、农牧、林业、森工、劳改、物资供销、城市公用、粮食、饮食服务、文教卫生、军工、军队办企业以及其他行业的企业。
第三条
下列企业、单位照征奖金税:一、 实行财务包干的军工、农口企业和其它实行上缴利润递增包干办法的企业;二、 实行同产量挂钩计奖的企业;三、 实行标准工资或奖金同上缴税利挂钩浮动的企业和实行工资总额同其他经济指标挂钩浮动的企业;四、 实行“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的国营小型企业;五、 全民所有制性质的预算外企业(包括事业单位所属从事生产经营、独立核算的国营企业和各种类型的校办企业);六、 国营与集体或与个体联营的经济实体;七、 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八、 企业所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称“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是指从职工奖励基金或其他资金渠道发放的各种奖金以及超过国家统一规定标准所发各种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实物奖励等(包括来源于上级主管部门、外单位和所属单位给予的各种奖金)。按国家统一规定标准允许发放的各种津贴以及副食品补贴、价格补贴等,不计征奖金税。纳税人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将奖金(包括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实物奖励等)在成本、费用和其他专用基金中列支,除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外,并应计入奖金总额征收奖金税。
第五条
《暂行规定》第三条所称“奖金税以企业为纳税人”,一般是指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对实行以局、公司统一核算的国营企业,凡由局、公司统一提取职工奖励基金、统一发放奖金的,以局、公司为纳税人;由局、公司和所属单位分别提取职工奖励基金、发放奖金的,分别以局、公司和所属单位为纳税人。对下列企业,可根据其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铁道系统运营企业,分别按铁路局、铁路局直属工副业和铁路分局各自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奖金,计算缴纳奖金税;2、民航系统运输企业,分别按大区管理局和省管理局各自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奖金,计算缴纳奖金税3、水电部所属电力企业,分别按电管局、电力局供电局电厂各自发给本单位职工的奖金,计算缴纳奖金税;4、邮电部邮电通信企业,以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为单位,计算缴纳奖金税;北京市邮政企业、重庆市属邮电企业,以北京市邮政局和重庆市邮电局为单位,计算缴纳奖金税;5、煤炭企业,凡以矿务局为独立核算单位的,由矿务局计算缴纳奖金税;以矿(厂)为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由矿(厂)计算缴纳奖金税。
第六条
奖金税征收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奖金税额=全年发放奖金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系数×月标准工资总额,全年发放奖金总额相当于标准工资月数=全年发放奖金总额月÷标准工资总额。企业应纳奖金税额的分档计算公式如下:1、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四个月至五个月的应纳奖金税额=全年发放奖金总额×30%-1.2×月标准工资总额;2、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五个月至六个月的应纳奖金税额=全年发放奖金总额×100%-4.7×月标准工资总额;3、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六个月的应纳奖金税额=全年发放奖金总额×300%-16.7×月标准工资总额
第七条
《暂行规定》第四条所称“按年计征”,是指纳税人缴纳奖金税,应按全年发放奖金总额和月平均标准工资总额确定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第八条
年度内新办的或从原有企业划出的国营企业、缴纳奖金税时,应按当年实际发放的奖金总额和年度标准工资实际发放额,换算全年发放奖金总额和月平均标准工资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一、 适用税率的确定1、月平均标准工资=年度标准工资实际发放额/开办月数2、全年发放奖金总额=当年实际发放奖金额×全年月份/开办月数3、全年发放奖金总额相当于标准工资月数=全年发放奖金总额/月平均标准工资。二、 应纳奖金税的计算1、全年应纳奖金税额=全年发放奖金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系数×月标准工资总额2、企业年度实际应纳奖金税额=全年应纳奖金税额×开办月数/全年月份。
第九条
《暂行规定》第五条所称“标准工资”,应以纳税人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填列的标准工资总额和有关报表材料,经过审查核实后的数额进行计算。按劳动人事部制定的新拟企业职工工资标准,从企业奖励基金中开支的标准工资部分,不作为计税的标准工资,应计入奖金总额,计征奖金税。
第十条
《暂行规定》第六条所称发给矿山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工人的奖金,免缴奖金税。其中,矿山采掘工人,是指直接从事矿山采掘的工人和常年在矿山井下工作的辅助工人;搬运工人,是指铁道、交通行业中直接从事搬运的工人和其他企业的专业搬运队伍中直接从事搬运的工人;建筑工人,是指建筑行业以及其他行业专业建筑队伍中,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安装和直接为施工过程服务的工人;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工人,是指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中从事钻井、井下作业、地震、原油、天然气采输队伍的工人和油田建设施工队伍中的工人。
第十一条
《暂行规定》第六条所称“外轮速遣奖”,是指港务局与外国轮船在所签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因加快装卸速度,提前完成装卸任务、缩短泊港时间而由船方支付给港务局的奖金。
第十二条
从事农牧业生产,对职工实行大包干联产计酬或家庭承包的农牧企业(包括农垦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及劳改、劳教企业)免缴奖金税。
第十三条 《暂行规定》第九条所称企业在年度内先缴税后发奖金,是指纳税人在年度内累计发放奖金达到四个月标准工资后,再继续发放奖金时,每发放一次,都要先行完税。即依照规定由纳税人向当地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并填发纳税缴款书,限期将税款入库后再发奖金。具体缴纳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年度内按次缴纳奖金税的计算公式如下:1、年度内累计发放奖金占月标准工资月数的计算:2、月平均标准工资=年度内累计发放的标准工资总额/当月月份。3、年度内累计发放奖金相当于月标准工资月数=年度内累计发放的奖金总额/月平均标准工资二;应纳奖金税的计算:年度内每次应纳奖金税额=年度内累计发放的奖金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系数×月标准工资总额-累计已缴纳的奖金税额或年度内每次应纳奖金税额=月标准工资总额×(年度内累计发放的奖金总额相当于标准工资月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系数)-累计已缴纳的奖金税额
第十四条
纳税人全年发放的奖金总额,无论是否达到应征奖金税的规定金额,在年度终了后三十五日内均应按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年度月标准工资总额和缴纳的奖金税审查核实。纳税人少缴的税款,应限期补交入库;多缴纳的税款,由当地税务机关办理退库手续或冲抵次年应纳奖金税额。
第十五条
奖金税的纳税年度,是指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六条
《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其起讫时间的计算,应当从税务机关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到缴税的当天止,不扣除节假日。
第十七条
《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所称“偷税”、“抗税”的解释如下:偷税,是指纳税人有意违反税法规定,伪造、涂改、销毁帐册、票据或记帐凭证,擅自扩大标准工资基数,少报奖金发放总额,逃避纳税等违法行为。
抗税,是指纳税人违抗税法规定,拒不办理纳税申报和提供纳税的证明文件、单据、凭证,拒绝税务机关对财务会计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拒不依法缴纳税款罚款滞纳金等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根据《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对纳税事项申请复议时,应在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后十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人对上级税务机关复议不服时,应在接到答复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期限的,视为纳税人放弃起诉权利,税务机关应即依照复议决定执行。
第十九条
纳税人主动自查、补报错漏税款的,只补税,不处以罚款,不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条
外贸金融保险行业的企业征收奖金税,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施行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
本施行细则,从《暂行规定》实施之日起实行。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19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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