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企业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是以已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为基础的。而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类型分为无
保留意见、保留意见、
否定意见和
拒绝表示意见4种。对于以上4种类型的
审计报告,《确认办法》规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
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其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水平被定为“较差”,但对于
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对该保留意见是否调整以及调整的具体数额是多少,将直接对计算结果造成影响,如某企业经营期内对外投资按
成本法计算了
投资收益,但根据《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按
权益法计算,该事项对该期间的资产和损益均产生了影响,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对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在确认该企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水平时,是直接按已审计的
会计报表进行确认,还是按对
审计报告中经过调整后的保留意见进行确认,结果会不同。特别是在会计师事务所的
审计工作中因企业历史原因,造成对许多问题无法得出确切数值,但又必须对其出具
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这时,就难以对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进行确认。
期初数的确认也会对计算结果产生影响。企业对期初
国有资本数额进行调整,主要包括:对企业年度
财务决算事项进行
追溯调整;对经营期内子公司划转口径进行调整;对企业财务决算合并范围变化口径进行调整。《确认办法》规定,企业本期期初国有资本确认口径应当与上期期末口径一致。如企业确认2004年的年初数为
审计报告数,但2005年该企业发现上年有
会计差错需要调整,因此采用
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从而导致2005年
会计报表期初数与2004年会计报表期末数出现差异。因此,在确认过程中,是按上期已确认的期末口径,还是按审计报告的期初数来计算,结果会不同。如果按审计报告的期初数来计算,该项会计差错对该企业的影响会忽略不计,因此必须注意期初对国有资本的确认口径要与上期期末的口径保持一致,防止有的企业从中钻空子,影响计算结果。此外,对经营期内子公司的划转口径进行调整和对企业财务决算合并范围变化口径进行调整,也会影响企业最终考核结果,对此应予以重视。
客观因素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客观增加因素,主要包括国家或
国有单位直接
追加投资增加资本,无偿划入增加资本,
资产评估增加资本,清产核资增加资本,
产权界定增加资本,资本(股票)溢价增加资本,
税收返还增加资本,会计调整和
减值准备转回增加资本,
接受捐赠增加资本以及债权转股权增加资本等。另一种是客观减少因素,主要包括:专项批准核销
减少资本,无偿划出减少资本,资产评估减少资本,产权界定减少资本,消化以前年度
潜亏和挂账减少资本,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拒因素减少资本,企业按规定上缴红利减少资本,资本(股票)折价减少资本等。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计算中,期末国有资本客观增加因素在计算中应予以扣除,而对于客观减少因素,在计算中则应予以补加。对于以上客观因素的
证明材料,必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文件、有关专项鉴证证明、年度财务决算
审计报告,以及企业的有关入账凭证等。
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
净损失和
潜亏(资金)挂账以及按
会计制度规定应提未提
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类有问题资产的预计
损失金额。《确认办法》规定,因经营期内不良资产增加造成企业不良资产比率上升的,应当在核算其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进行扣减修正。
首先,对暂未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若经营期内企业不良资产比率上升,其增加额在核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要进行扣减。应注意的是,“经营期内企业不良资产比率上升”才能扣减。但对于经营期内不良资产比率下降的,因为其已在客观减少因素中的“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挂账”中反映过,所以在计算修正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就不能再次进行调整,否则会造成双重计算,虚增期末国有资本数额。
最后还要注意的是,
国有控股企业修正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应按股权份额进行核算。特别是子公司在经营期内存在
不良资产增加,或对有问题资产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计提
减值准备时,应按股权份额确认具体数额后,
再按公式计算修正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