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设立的一系列奖项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提高综合国力而设立的一系列奖项。国家科学技术奖共分5项,分别为: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该奖励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和中国科技部审核,每两三年评选一次。
奖励沿革
体系建设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科技奖励体系雏形初显。1950年8月至1955年8月,国家先后颁布了3个科技奖励条例。但在10年动乱期间,国家科技奖励事业被迫中断。
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召开,会上奖励科技成果7657项,标志着科技奖励制度的恢复。同年12月,国务院重新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恢复了国家发明奖。
1979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颁布,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奖,并于1982年正式启动。
1984年9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设立了面向经济主战场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并于1985年正式启动。
1985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标志着中国科技奖励体系基本完成。
1987年,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增列“国家星火奖”(后于1999年停止),奖励在发展农村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科技成果。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设立,奖励对中国科技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公民和组织。
1999年,国务院对国家科技奖励制度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改革,发布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条例规定,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国家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同年,科技部发布实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对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组织、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评审机构、推荐工作、评审程序、异议及其处理、授奖等事项做出了规定。同年,科技部还发布实施了《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后于2006年修订),鼓励并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行为。
改革完善
2003年11月,国务院发布实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在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中增设了特等奖。加大对重大科技创新的奖励强度,彰显更高的创新荣誉价值。另外,社会力量设奖也是中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组成部分,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境)内外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
2008年12月,科技部颁布《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对国家科技奖励制度及其评审体系进行更合理的制度设计。
2012年9月,《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发布。科学技术部将科技奖励改革作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并取得多项改革成果。如,建立科技奖励网络推荐系统,引入海外专家直接参与网络评审,将科普工作纳入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逐步减少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总数等。
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提出的第一项重点任务就是改革完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该方案要求改革现行由行政部门下达推荐指标、科技人员申请报奖、推荐单位筛选推荐的方式,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的制度,进一步简化提名程序。提名制在2017年国家自然科学奖评选中试行后,于2018年在国家科技奖评选中全面试行。
2019年12月18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通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草案)》,将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规。这是《条例》自1999年颁布后的第三次修改,明确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且“三大奖”每年奖励总数从原来的400项大幅削减至不超过300项。这两大变化,呼应科技界对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两大主要关切:行政推荐导致公信不足、数量过多影响奖项质量。
2021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改革完善科技成果奖励体系。这份文件指出:要坚持公正性、荣誉性,重在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控制奖励数量,提升奖励质量。调整国家科技奖评奖周期。完善奖励提名制,规范提名制度、机制、流程,坚决排除人情、关系、利益等小圈子干扰,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强化国家科技奖励与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紧密结合,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的奖励力度。11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举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2020年度“三大奖”全部向外国科学家开放,首次将奖励对象由“公民”调整为“个人”,可以奖励长期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士。
2024年5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公布,修改内容包括:“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
评选规则
提名办法
第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为明确提名职责和提名方式,优化提名流程,规范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该办法。
第二条 该办法适用于符合相关规定的专家、组织机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等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遵循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工作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奖励对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体现时代性、先进性和代表性,自觉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应当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与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加强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激励,鼓励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强化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的支持。
第五条 提名者应当坚持以德为先,以学术水平为重要标准,秉持科学精神,弘扬良好作风学风,按照《条例》等规定对候选人的政治、品行、水平、作风、廉洁等情况进行审核,严格履行提名、答辩、异议和信访处理等责任。
第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接受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科技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活动的组织工作,相关具体工作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承担。
第八条 具备提名资格的专家包括: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三)2000年(含)以后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及以上,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及以上,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最高奖获奖者年龄不受限制,院士年龄不超过75岁,第一完成人年龄不超过70岁。
提名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模范践行科学家精神,严守科研诚信。
第九条 具备提名资格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二)熟悉学科或者行业领域发展态势、社会声誉良好、管理规范的全国学会、行业协会等,一般应当承办面向全国的社会科技奖。由科技部在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开展第三方评价等基础上确定组织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条 具备提名资格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包括: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二)中央军事委员会科学技术部门;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团、处)可以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仅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科学技术部门或地方政府提名。
第十二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在每次提名工作开始前向社会公开发布通知启动提名工作,明确提名原则、重点和程序等要求。提名材料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不早于提名工作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后。
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当建立规范的遴选机制,提名前以适当方式征求不少于5名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的意见,审核后择优限额提名。
第十四条 提名者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标准和条件,提出对奖励种类和等级的建议,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由评审组织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提名者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确保支撑提名的数据、指标、学术成果、候选者贡献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完整属实,并客观反映学术价值、应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等。提名者应当就候选人政治、品行、作风、廉洁等情况听取其所在单位意见,候选人所在单位应当在征求相关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做好审核把关。
第十六条 候选者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在本单位范围内对候选者基本情况等进行公示。组织机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提名的,提名单位一般应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专家提名的由奖励办公室组织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且不影响提名的,方可提名。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第十七条 提名专家每人每个评审周期可以提名1项国家科学技术奖。一般应当由3名院士或者5名专家(第一完成人或院士)联合提名,列第一位者为主责专家,与候选人同一法人单位的提名专家不得超过1人。最高奖获奖者可以独立提名;候选人仅为1人的国家自然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项目,可由1名院士独立提名。
第十八条 提名专家不得作为同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不得参加本人提名项目的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
第十九条 提名专家应当在本人熟悉的学科领域内提名。组织机构原则上在本学科、本行业范围内限额提名,有关部门原则上在本部门、本系统范围内限额提名,地方政府原则上在本地区范围内限额提名。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可指定其负责科技工作的职能部门组织提名工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指定有关机构组织提名工作。
第二十一条 提名者应当提名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仅从事组织领导、行政管理或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首席科学家等领军技术专家的除外。同一提名项目的候选者应当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第二十二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保密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外,其他提名材料不得含有涉密内容。
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军队保密条例》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提供由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单位出具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有科技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同一候选人或同一科学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被重复提名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五条 提名者和候选者应当按要求参加评审过程中的答辩工作。专家联合提名的,由主责专家参加答辩,如主责专家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参加答辩,可指定1名提名专家代为参加;组织机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提名的,可由提名单位委托1名专家代表参加答辩。
第二十六条 在异议和信访处理过程中,提名者应配合奖励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由奖励办公室依规组织审核处理。其中,专家联合提名的由主责专家牵头承担相关工作。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提名者在提名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索取或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任何财物,不得利用提名者身份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提名者未按照该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履行相关责任的,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由科技部视事实、情节、后果和影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违反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一定期限内暂停其提名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二)对未按照该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担答辩及调查核实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一定期限内暂停其提名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九条 提名者违反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提名工作过程中收取费用、索取或接受财物、利用提名者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活动的,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由科技部视事实、情节、后果和影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2至10年直至取消其提名资格等处理,并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候选者及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向提名者提供相关材料,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影响提名公平公正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候选者违反该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由科技部视事实、情节、后果和影响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未按要求如实向提名者提供相关材料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参评资格、2至10年内禁止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等处理。
(二)对进行可能影响提名公平公正活动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参评资格、2至10年内禁止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等处理,并由相关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责任单位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科技部建立提名者和候选者科研诚信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对违反该办法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奖励设置
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细则》,国务院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又被称为“三大奖”。
历届回顾
历届奖励
获奖名单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2)国家自然科学奖
(3)国家技术发明奖
(4)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1995年至2020年,共有24个国家的136位外籍专家和3个国际组织(国际水稻研究所、国际玉米小麦改良中心、国际热带农业中心)、1个外国组织(美国德州大学MD安德森癌症中心)被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下表为各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奖者:
奖励文化
奖章证书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报请国家主席签署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颁发证书和奖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颁发奖章和证书。
奖金数额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
奖励大会
一年一度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是中国科技界的年度盛事,它不仅体现了中国对科学技术的重视,也是对每一位科学家,每一位科研人员工作的肯定与鼓励。
幕后团队
总则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监督委员会对奖励委员会负责,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工作,落实奖励委员会的决议。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严肃性、公正性,弘扬科学道德,反对学术不端,营造诚信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科技工作者的正当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健康发展。
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相关规则对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进行监督,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主要包括:
委员
监督委员会委员由9-1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由奖励委员会聘任。主任委员由奖励委员会委员担任。监督委员会委员由相关行政部门从事科研诚信和科技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员和科技、法律、政策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报奖励委员会批准。监督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奖励办负责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监督委员会委员如在任期内出现空缺,导致委员人数不足章程规定的下限时,应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增补。监督委员会委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经奖励委员会批准,取消监督委员会委员资格:
奖励评析
国家科技奖励是一面旗帜。评选国家科学技术奖,举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是中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的鲜明宣示。(央视新闻客户端 评)
自设立以来,国家科技奖虽然在激励创新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却也出现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科技界人士曾反应,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这“三大奖”的数量过多过滥,限制了奖项水平,甚至滋生出搭车报奖、跑奖拉票等不良现象。2019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的一大关键词是做减法。 “三大奖”每年奖励总数从原来的400项调整为不超过300项,并明确规定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10个,以实现进一步精简数量、提高质量。(澎湃新闻 评)
改革开放30年来(1978-2008),国家共奖励科技成果15169项(不包括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上授予的7657项),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奖910项,国家技术发明奖3836项,国家科技进步奖10354项;授予14名中国科学家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54名外籍专家和1个外国组织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准予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力量设奖已达196项(后注销9项)。获奖项目的时代特色鲜明,是中国当时科学技术水平和政策的镜像。21世纪以来,国家科技奖励把推动自主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国家技术发明奖重视加强对原始性创新成果和尖子人才的奖励,国家科技进步奖重点奖励系统集成的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的紧密结合。(新华社 评)
国家科技奖励体现着国家意志,引导科技创新方向,使之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一方面通过调整和完善国家科技奖励的奖项设置、奖励条件和授奖标准,引导科技发展的方向和创新模式。另一方面,科技奖励以国家需求为导向,通过对解决事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的重大科技成果进行奖励,引导和提示科技人员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集中攻关。同时,科技奖励作为党的一项的重要知识分子政策,对于促进人才成长和凝聚人才队伍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国家科技奖励实施了一系列有利于拔尖人才和青年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团队团结协作联合攻关、有利于人才强国战略实施的政策和举措。中国国家科技奖励获奖人员的年龄结构不断优化,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中,45岁以下的达到60%以上。这些优秀的中青年专家通过获奖从各自的领域中脱颖而出,将逐步成长为各自领域的领军人物。(《光明日报》 评)
最新修订时间:2025-03-28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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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奖励沿革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