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的一种奖励。1984年9月国务院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规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获奖:(1)应用于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属于国内首创的、本行业先进的、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2) 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3) 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4) 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效果的。奖金分为三个等级: 一等,发给证书、奖章、奖金1.5万元;二等,发给证书、奖章、奖金1万元;三等,发给证书、奖章、奖金5000元,并免征奖金税。
第一,属于国内首创,本行业先进和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应用于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科技进步奖于1985年设立,分为三等,除发给证书和奖章外,还分别发给奖金。对有特别贡献的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授予特等奖。科技进步奖按水平分为国家级和省(部、委)两个级别,只有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的项目才能申报国家级奖励。另外,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其它科技奖励。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是一项覆盖面广泛的科学技术奖。从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性质来讲,包括了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
高新技术产业化、企业技术改造及技术进步、技术基础和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中引进消化、吸收国外新技术,或自主开发创新的技术等。
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应当是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主要完成人:(1)提出并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2)在解决关键的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和重要贡献;(3)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做出创造性贡献;(4)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候选人按贡献大小排序,并在限额内产生。如果在项目完成中仅从事协调和组织工作的领导,或是从事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
国家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如果只是提供资金,不能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列为获奖候选单位。政府部门一般不应作为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候选单位。但对于技术开发类中推广应用先进成果和高新产业化的项目,政府部门如作为组织者、实施者又确有实质性重大作用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