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简称信用证) 是适用于
国内贸易的一种支付
结算方式,是
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 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我国信用证为以
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
跟单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 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的信用证;国内信用证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修改和转让。
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的
跟单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
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的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指由
转让行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的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已转让信用证不得应第二受益人的要求转让给任何其后的受益人,但第一受益人不视为其后的受益人。已转让信用证指已由转让行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的信用证。
信用证
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
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款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1)开证申请。开证申请人使用信用证时,应委托其
开户银行办理开证业务。开证申请人申请办理开证业务时,应当填具
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并提交有关
购销合同。
(2)受理开证。
开证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及购销合同决定是否受理开证业务。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
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
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
保函。
信用证的
基本条款包括:开证行名称及地址;开证日期;信用证编号;不可撤销、
不可转让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名称及地址;受益人名称及地址(受益人为有权收取
信用证款项的人,一般为购销合同的供方);
通知行名称(
通知行为受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
通知信用证的银行);信用证有效期及有效地点(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信用证的有效地点为信用证指定的单据提交地点,即
议付行或开证行所在地);交单期(交单期为提交
运输单据的信用证所注明的货物装运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日期);信用证金额;
付款方式(即期付款、
延期付款或议付);
运输条款;货物描述(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单据条款(必须注明据以付款或议付的单据,至少包括发票、运输单据或
货物收据);其他条款;开证行保证文句。
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应认真审核。审核无误的,应填制信用证
通知书,连同信用证交付受益人。
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
单证相符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
给付对价的行为。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
开户行。议付仅限于
延期付款信用证。受益人可以在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示单据、信用证正本及信用证通知书,并填制信用证议付/
委托收款申请书和议付凭证,请求议付。
议付行审核受益人提示的单据后,同意议付的,办理议付。实付议付金额按议付金额扣除议付日至
信用证付款到期日前一日的
利息计算,议付利率比照
贴现利率。拒绝议付的,应及时作出书面议付通知,注明拒绝议付理由,通知受益人。议付行可以根据受益人的要求不作议付,仅为其办理
委托收款。
议付行议付后,应通过委托收款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资金。议付行
议付信用证后,对受益人具有
追索权。到期
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
受益人在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向开证行交单收款,应向开户银行填制委托
收款凭证和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
申请书,并出具单据和信用证正本。开户银行收到凭证和单证审查齐全后,应及时为其向开证行办理交单和收款。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交的委托收款凭证、信用证单据及寄单通知书或受益人开户行寄交的委托收款凭证、信用证正本单据及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的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及时核对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是否相符。无误后,对
即期付款信用证,从申请人账户收取款项支付给受益人;对延期付款信用证应向议付行或受益人发出到期付款
确认书,并于到期日从申请人账户收取款项支付给议付行或受益人。
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
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
逾期贷款处理。对申请人提供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索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