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这种风险呢?有种观点认为,对这种风险最简单的防范措施,就是不接受此类条款的信用证,只要不接受,风险就不会产生。但是,在现代激烈的国际经济竞争中,这种简单化的处理方式是自断生路,是不可取的。
从
信用证业务的一般程序看,
即期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风险无疑是巨大的。
国际航运界的规范做法是不论一套
海运提单有几份正本,收货人只要提交其中的一份正本,并经背书后,船公司和船代理给予放货提货,而不管收货人是否已给付货款。而受益人如按信用证要求将1/3、2/3或全套
正本提单直接寄给
开证申请人(外商)后,外商即可凭此正本提单背书后到船公司或船代理处提走货物,待出口商按信用证要求向银行交单
议付,
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可能会对单据极度挑剔,用种种借口苛求一些
不符点而拒付货款,使国内出口商出现钱货两空的危险。
一是由于
海洋货物运输条件改善,使货物抵港时间缩短,而信用证业务单证流转程序太慢,往往货已到港多日,正本是提单还未到开证人手中,由此产生的货物
压港,会增加客户的额外支出。同时,由于市场变化较快,如不能尽快提货卖出,可能会遭到重大损失。因此,
开证申请人将
正本提单直接邮寄给他,以便及时提货。
三是在台湾地区从大陆进口的
间接贸易活动中,往往台商在香港设立一“
空壳公司”,信用证则需从台湾开给香港公司,香港公司再背对背开给大陆出口公司,货物从大陆→香港→台湾,货物运输从大陆出发,几天后到达台湾,而开票方则需在出口方配合下尽快进行
转口贸易手续。这中间的单证流转时间大大超过货物运输时间,往往导致货物运抵台湾口后单证迟迟不到,使开证人在承受较高港口费用外还面临市场变化的风险。因此,他们一般要求“提单直寄开证人”,以便办理转口手续的同时能先行提取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