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期付款信用证
信用证的一种
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Credit),注明“即期付款兑现”的信用证称为即期付款信用证。
定义
此信用证一般不需要汇票,也不需要领款收据,付款行开证行只凭货运单据付款。证中一般列有“当受益人提交规定单据时,即行付款”的保证文句。
即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行通常由指定通知行兼任。其到期日,一般也是以受益人向付款行交单要求付款的日期。
好处
1、交单方便,如单据出现差错,受益人可就近与付款行洽商解决。
2、因受益人交单可节省寄单邮程,故可较快收款,也使受益人免除了单据在寄送途中遗失的风险。
3、付款行付款后,不得对受益人追索,因此受益人可大胆使用资金,无后顾之忧。
避险方法
如何防范这种风险呢?有种观点认为,对这种风险最简单的防范措施,就是不接受此类条款的信用证,只要不接受,风险就不会产生。但是,在现代激烈的国际经济竞争中,这种简单化的处理方式是自断生路,是不可取的。
信用证业务的一般程序看,即期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风险无疑是巨大的。国际航运界的规范做法是不论一套海运提单有几份正本,收货人只要提交其中的一份正本,并经背书后,船公司和船代理给予放货提货,而不管收货人是否已给付货款。而受益人如按信用证要求将1/3、2/3或全套正本提单直接寄给开证申请人(外商)后,外商即可凭此正本提单背书后到船公司或船代理处提走货物,待出口商按信用证要求向银行交单议付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可能会对单据极度挑剔,用种种借口苛求一些不符点而拒付货款,使国内出口商出现钱货两空的危险。
其实,只要我们仔细分析,开证申请人开出这科的信用证,除存心诈骗者外,从商业环节来说,主要是基于三种情况:
一是由于海洋货物运输条件改善,使货物抵港时间缩短,而信用证业务单证流转程序太慢,往往货已到港多日,正本是提单还未到开证人手中,由此产生的货物压港,会增加客户的额外支出。同时,由于市场变化较快,如不能尽快提货卖出,可能会遭到重大损失。因此,开证申请人正本提单直接邮寄给他,以便及时提货。
二是部分开证申请人系转口商,需尽快办理转船外运货物等手续。
三是在台湾地区从大陆进口的间接贸易活动中,往往台商在香港设立一“空壳公司”,信用证则需从台湾开给香港公司,香港公司再背对背开给大陆出口公司,货物从大陆→香港→台湾,货物运输从大陆出发,几天后到达台湾,而开票方则需在出口方配合下尽快进行转口贸易手续。这中间的单证流转时间大大超过货物运输时间,往往导致货物运抵台湾口后单证迟迟不到,使开证人在承受较高港口费用外还面临市场变化的风险。因此,他们一般要求“提单直寄开证人”,以便办理转口手续的同时能先行提取货物。
从实务分析,开证人提出如此条款在商务角度是合理的,但对受益人来说,这样的条款风险较大,使许多企业遇到这类条款一律不予接受,虽然减少了风险却也减少了贸易机会。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4-30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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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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