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行(advising bank;notifying bank)是指应开证行的要求,向受益人通知
信用证的银行。通知行一般是开证行在
出口商所在地的
代理行。通知行除应合理审慎的鉴别所通知的信用证及其修改书的表面真实性并及时、准确的将
信用证及其修改书通知受益人以外,无须承担其他义务。
在
信用证业务中,负责通知受益人的银行被称为“通知行”。
出口单位需要注意的是,通知行对信用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仅能做表面上的查询,无须承担付款承诺的责任。
2003年8月9日,国内企业天津市
福达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公司)与国外某公司签订一份
出口700箱先锋胶囊的售货合同,货物总值290万美元。2004年3月,
法国里昂信贷银行天津分行(以下简称
里昂天津分行)收到以电传形式开立的以福达公司为受益人的号码为568821的
信用证,信用证金额为290万美元。同月16日,里昂天津分行发电给法国里昂信贷银行(以下简称总行)核对密押,同日收到总行的回复电报,证实密押正确。3月30日,里昂天津分行收到
开证行对信用证的第一次修改,里昂天津分行于4月1日发电报给总行核对修改后的信用证密押,当日收到总行回复电报,证实密押正确。4月10日,
里昂天津分行又收到开证行对
信用证的第二次修改,该行于4月13日发电报给总行核对修改后的信用证密押,4月13日收到总行回复电报,证实密押正确。里昂天津分行将信用证及信用证修改文件通知福达公司后,向福达公司收取通知费人民币2490元。同年3月20日,福达公司向里昂天津分行提出申请,要求对所通知的信用证进行查询,里昂天津分行使用在世界上公开发行的《世界银行辞典》中公布的
开证行的电传号码与该行进行电传联系,且该电传号码也是568821号信用证通知查询时使用的联系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