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回收期是指用
投资方案所产生的净收益补偿初始投资所需要的时间,其单位通常用“年”表示。投资回收期一般从建设开始年算起,也可以从投资年开始算起,计算时应具体注明。
投资回报率(ROI)=(期末财产-期初财产)/期初财产×100%;
静态投资回收期(简称回收期),是指以
投资项目经营
净现金流量抵偿
原始总投资所需要的全部时间。它有“包括
建设期的
投资回收期(PP )”和“不包括建设期的投资回收期(PP)”两种形式。
静态投资回收期是不考虑
资金的时间价值时收回初始投资所需要的时间,应满足下式: 前t项之和(CI-CO)的第t项=0 式中:CI—现金流入,CO—现金流出;—第t年的
净收益,t=1,2,···Pt;
Pt—静态投资回收期。 计算出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应与行业或部门的基准投资回收期进行比较,若小于或等于行业或部门的基准投资回收期,则认为项目是可以考虑接受的,否则不可行。
静态投资回收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项目方案的
资金回收能力,其计算方便,有助于对技术上更新较快的项目进行评价。但它不能考虑
资金的时间价值,也没有对
投资回收期以后的收益进行分析,从中无法确定项目在整个寿命期的
总收益和
获利能力。
如果某一项目的投资均集中发生在建设期内,投产后一定期间内每年经营
净现金流量相等,且其合计大于或等于
原始投资额,可按以下简化公式直接求出不包括建设期的
投资回收期: 不包括建设期的投资回收期(PP‘)=原始投资合计/投产后前若干年每年相等的净现金流量 包括建设期的投资回收期(PP )=不包括建设期的投资回收期+建设期
所谓列表法,是指通过列表计算“累计净现金流量”的方式,来确定包括建设期的投资回收期,进而再推算出不包括建设期的投资回收期的方法。因为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可以通过这种方法来确定
静态投资回收期,所以此法又称为一般方法。该法的原理是:按照回收期的定义,包括建设期的
投资回收期满足以下关系式,即: 这表明在财务现金流量表的“累计
净现金流量”一栏中,包括建设期的投资回收期恰好是累计净现金流量为零的年限。 无法在“累计净现金流量”栏上找到零,必须按下式计算包括建设期的投资回收期: 包括建设期的投资回收期(PP)=最后一项为
负值的累计净现金流量对应的年数+最后一项为负值的累计净现金流量
绝对值÷下年净现金流量 或:=累计净现金流量第一次出现正值的年份-1+该年初尚未回收的投资÷该年净现金流量
静态投资回收期的优点是能够直观地反映
原始总投资的返本期限,便于理解,计算也比较简单,可以直接利用回收期之前的
净现金流量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