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役时间为2年,并且不再超期服役。根据兵役法,自1999年后,士官军衔设置为
一级士官至
六级士官。四级士官为中级士官的最高级别。
根据规定,志愿兵役制第三期(4年)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四期(4年)服现役的
三级士官,晋升为四级士官军衔;第四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五期(5年)服现役的四级士官,晋升为
五级士官军衔。
2009年7月13日,中央军委颁发《
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全军和武警部队全面施行新的士官制度。士官军衔从原先一级至六级士官的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称谓由低至高为:
下士、
中士、上士、
四级军士长、
三级军士长、
二级军士长、
一级军士长。
一级士官至
六级士官军衔称谓自此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