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商品房的交付,即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相应法律规定以及相关
商品房买卖合同或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按期向商品房
买受人交付,商品房买受人检验商品房并接受房屋的行为。
交付方式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
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
商品房买受人承担;商品房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商品房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如上司法解释可知,对于房屋的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除非合同当事人对商品房的交付要件作出其他具体明确的约定。因此,在实践中,“领钥匙”等方式可以视作对房屋的交付使用。
交付前提
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注意事项
房屋交付是
出卖人将所建房屋交付于
买受人的行为。交付房屋
关系质量验收、逾期责任、
风险负担,双方对房屋质量及相关问题经常产生纠纷。本文梳理出常见十种纠纷并提出相应解决意见。
一般质量问题
一般质量问题包括裂缝、脱皮、
空鼓、漏水、漏电等。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房屋通常品质,
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由
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做与赔偿损失责
任,逾期交付的,应当支付延期履行
违约金。交付后质量问题产生或隐蔽瑕疵暴露的,出卖人应当承担保修责任,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3条,买受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房屋质量不合格
《建筑法》61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现行竣工验收合格标准分为工程验收合格、综合验收合格、分期综合验收合格,北京市则将规划验收合格作为合格标准。工程验收合格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标志,综合验收合格与规划验收合格则包括公共设施、绿化、道路、停车场等整体验收,还包括取得规划、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并请求解除合同。房屋交付后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主张相同权利。
迟延交付房屋
根据《
解释》第15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在
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
出卖人承担支付
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另有约定”实质是出卖人事先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允许迟延交房事由,该事由成立将免除出卖人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故其合法性与公平性将成为争议焦点。出卖人通常会将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社会事件、恶劣天气、技术难题等作为免责事由。作者认为:能否免责应当考虑1、出卖人是否能够或者应当预见到;2、出卖人是否能够或应该能够解决;3、该事由是否足以导致延期施工。
规划、设计变更
规划涉及房屋乃至小区整体的环境与格局;设计则关系房屋的结构、户型、朝向、空间尺寸、供暖方式等。如果出卖人擅自变更规划与设计,可能影响房屋的使用功能、舒适程度、增值潜力等,买受人购房目的将受到重大影响甚至落空,故出卖人应当尊重买受人的知情权,如实告知变更情况,由买受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房屋交付时发现规划与设计变更,出卖人未事先告知或者未如实告知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和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
违约责任。
前期物业纠纷
物业管理企业本应由
业主大会选聘,由
业主委员会签订
物业服务合同。但物业建成至业主大会之前,必需实施物业管理,
出卖人可基于第一业主身份选聘物业企业实施
前期物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与正常时期物业管理基本一致,
买受人权利义务亦基本一致,可以接受物业企业服务,同时应当接受前期物业合同与
业主临时公约约束,按时交纳
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用。前期物业服务可以约定期限,但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交纳税费纠纷
出卖人经常将交纳或代收相关税费作为交房条件,
买受人则持相反意见。对此应当具体分析:1、合同约定由出卖人代为过户手续的,买受人必需交纳必需办证费用,包括
契税、印花税、产权登记费、证件工本费、测绘费、
公共维修基金。如无此约定,由买受人申请办证,直接交纳税费;2、水、电、气、暖、有线、宽带的建设费与开通费,买受人是否必需交纳应当考虑:出卖人是否事先承诺必需提供;该费用是否列入项目开发成本;该费用是否计算在销售价格中;3、买受人必需
物业管理费,但出卖人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交费作为交房的条件。
配套设施迟延或者交付不能配套
基础设施包括水、电、气、暖、通讯、有线、宽带等;配套公共设施包括停车场、运动场、游泳池、道路、花园、绿化、医院、学校、超市、会所等。基础设施完备是买受人正常居住必备条件,如该设施缺乏,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逾期交付的,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
违约责任。公共设施是房屋舒适居住、价值增长的不可或缺要素,其内容与标准以规划图、销售广告、售楼书为准。销售广告对公共设施的描述具体明确,足以影响买受人是否购买与房屋价格的,应当视为要约,
出卖人拒绝交付或迟延交付时,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装饰和设备不合约定
买卖合同经常约定
出卖人提供
精装房,并在合同附件三和补充协议中约定
装饰材料与工艺标准。房屋交付时,
买受人发现材料低档、做工粗糙,因此与出卖人发生争执。材料与工艺标准应当依合同约定为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合同法》62条确定。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出卖人承担更换、重做、维修和赔偿损失的责任。交付房屋时,出卖人必须提供室内空间检测报告,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装修物存在有害物质如
氨气、甲醛、
氡气,造成
室内空气污染,危及人体健康时,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相关资料不完备
房屋交付时,出卖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政府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较权威地证明房屋业已竣工验收合格;2、房屋测绘机构出具测绘资料,该资料用于权属登记,也可以确定实测面积与约定面积之间的误差;3、《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
住宅使用说明书》,前者是出卖人对
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后者是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的文书。出卖人未提供第1和2项资料时,
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未提供“
两书”时,有判例认为:“两书”是为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水平,维护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规定,未提供不构成拒绝接受房屋的条件。
房屋负担其他权利或产权瑕疵
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之上可能负担多种权利,如银行的抵押权、先买受人的
债权、工程承包人的
优先受偿权;或者已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
买受人尽管领受房屋,但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产权证书可能无法办理,随时将被真正权利人起诉腾房。如果出卖人事先未告知实际情况,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房屋。房屋交付后,约定或者法定办证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
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如果属于
一房二卖或者隐瞒抵押的情形,买受人可以根据《解释》第8、9条要求出卖人承担
惩罚性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
2024年3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报告表示,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商品房已售难交付纠纷债权受偿顺序,优先保障购房群众权益。发出1号
司法建议,推动健全合同网签备案与预告登记衔接机制、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强化预售信息查询和购房风险提示,促进做实保交楼、防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