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国家、省、市有关
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起草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规章制度、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行政措施和
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承担城市综合管理职责。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和各项
专项整治活动;指导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三)承担城区园林绿化管理职责。负责组织拟订城区
园林绿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城区园林绿化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四)承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职责。负责拟订城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占用、挖掘、改动、迁移市政设施审批;负责城区道路、桥梁(涵)、路灯、排水排污等
市政设施的养护和管理工作;参与城区占用
车行道、人行道作
临时停车场的设置选址,拟订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审批管理。
(五)承担城区市容市貌管理职责。负责城区主次干道、城区夜景照明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制订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
户外广告及宣传品设置的审批管理;负责实施城区主次干道(广场、空地)等公共空间临时占用的有偿使用和市场运作;负责沿街建筑立面容貌和临街景观的监督管理。
(六)承担城区
环境卫生管理职责。负责拟订城区环境卫生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指导城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的选址、布局和实施;负责城区环境卫生作业市场的管理;负责城区
生活垃圾、
建筑垃圾、粪便等处理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八)承担城区综合执法职责。负责城区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
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城市内河的行政执法;负责系统内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考核和规范化建设。
(九)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制订。参与城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评审和工程竣工验收;参与城区市场建设规划项目的审核;参与城区公交线路的新辟、调整及站台新建、扩建、改建的审核;参与城区主次干道两侧新建项目
竣工验收和新建住宅小区的综合性验收;参与涉及城区市容环境秩序、城区交通秩序及县政府规定应当由县城市管理局参与审定或备案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