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公主(1385年9月14日—1440年7月27日),名朱智明,
明成祖朱棣第四女,母
徐皇后。
永乐元年二月乙丑(1403年3月10日),封为咸宁公主,下嫁西宁侯宋晟子
宋瑛,时年十九岁。
永乐二十二年九月己丑(1424年10月9日),明仁宗授
驸马都尉宋瑛之子宋杰为金吾
左卫指挥使;宋伟为羽林左卫
指挥同知,兄弟二人皆食禄不任事。
永乐二十二年九月庚寅(1424年10月10日),明仁宗命户部为咸宁公主每年所获禄米增加一千石,咸宁公主每年的实禄合计共二千石,并将咸宁公主每年所获钞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一万锭。
洪熙元年(1425年),
宋琥犯罪夺爵,驸马都尉宋瑛袭父爵西宁侯,食禄一千一百石。
洪熙元年八月丁卯(1425年9月12日),因宋瑛最初所赐田隶属
凤阳府定远县,田地不靠近江河,每年得禄米一千一百石,运输艰难,咸宁公主数次进言请求更换赐田,于是
明宣宗命户部将
苏州府长洲县一百四顷二十亩没官田地山场拨给宋瑛。
宣德三年二月己巳(1428年3月2日),明宣宗令户部从宣德三年(1428年)开始,每年从
南京官库支给咸宁长公主钞五万贯。
宣德三年五月丁丑(1428年7月8日),明宣宗赐皇姑咸宁长公主银五百两,钞一万贯,文绮、
彩币十五疋。
宣德十年正月甲午(1435年2月19日),
明英宗赐咸宁长公主白金二百两,纻、丝、罗十表里,纱十匹,锦三匹,钞二万贯。
正统五年七月丁未(1440年8月4日),宋瑛奏报咸宁公主遗嘱,公主遗命宋瑛及其子女死后归葬原籍
溧水县,方便后世子孙祭扫。
正统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曰(1449年9月8日),明英宗命
袁彬传旨,将武进伯朱冕、西宁侯宋瑛、内官郭敬的家财及三人的蟒龙衣服、酒器都拿来赐给也先等人。
太子妃前来,向咸宁公主、安成公主借耳环,咸宁公主将耳环给了太子妃,而安成公主不愿意给。太子妃再请求,安成公主仍然推却,太子
朱高炽得知后心里对安成公主非常不满。
咸宁公主有贤德,太子朱高炽资财匮乏,咸宁公主数次以己身财产资助太子。洪熙初年,朱高炽登基后,夺宋琥的西宁侯爵位赐给咸宁公主的驸马宋瑛,并将宋琥置办的
舟车、田庄都送给咸宁公主,不许宋琥、宋瑛兄弟往来。
《
明史》及《明英宗实录》俱称咸宁公主于永乐九年(1411年)下嫁宋瑛,而《明太宗实录》及出土的宋瑛墓志则记载
尚主时间为永乐元年(1403年)。永乐九年(1411年),咸宁公主已二十六岁,若仍未出嫁不符合常理,当以《明太宗实录》及宋瑛墓志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