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企业
企业类型
合营企业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合伙投资兴办的企业。按其合营的方式,有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两种。合资经营企业,采用股权式合营方式。其主要特点是合资双方都必须以货币计算股权,并按股权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必须建立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必须共同组成董事会,共同委托经理、副经理,以便于对合营企业进行共同管理与经营。合作经营企业,采用契约式合营方式。其主要特点是合作双方不一定用货币计算股权,也不一定按股权比例分取收益,而是按协议规定的投资方式和分配比例来计算;不一定组建共同管理机构,只须按合同规定各自分担经营中的责任和义务。
主要区别
合营企业不同于联营企业。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当某一企业或个人拥有另一企业20%或以上至50%表决权资本时,通常被认为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则该被投资企业可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投资者对联营企业只具有重大影响,即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财务决策只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利,而合营者对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具有控制权,虽然这种控制权是共同控制
条例摘录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第十一条 合营企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三)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股权转让的规定;
(四)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五)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七)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
(八)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九)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十)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十一)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二)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十三)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
(二)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
(三)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四)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五)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
(六)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
(七)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八)解散和清算;
(九)章程修改的程序。
组织形式
合营(法人)--100%有限
合作(法人)--100%有限、(非法人)--合伙
外资企业---99%有限
组织结构
合营企业的组织结构是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不设股东会。
(1)董事长的产生办法:协商或选举,一方董事长,另一方副董事长,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可中国人,可外国人
(2)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3)董事任期4年(其他为不超过3年)
(4)董事会每年至少1次(只有股份公司特殊,董事会每年2次,监事会6个月1次)
(5)董事会2/3以上出席方可举行(股份公司为过半数)
(6)董事会特别决议(出席董事一致通过):修改章程、合并分立、中止解散、增资减资
2、董事会职权:
(1)审议发展规划、经营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工资计划、停业
(2)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管的聘任、职权、待遇
(3)特别决议的事项
(4)出资对外转让作出决议
设立条件
批准情况
在中国境内申请设立合营企业应注重经济效益,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要求时才能被批准:
1、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技术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
2、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
3、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4、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不符情况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 有损国家主权的;
2 违反国家法律的;
3 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 造成环境污染的;
5 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出资方式
合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1.外国合营者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2.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3.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业技术),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
(1)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业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2)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当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中方合营者以场地使用权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场地使用费相同(而非由中外投资各方协商确定或者聘请第三者评定)。
5.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出资期限
合营企业的出资期限
1.新设立的合营企业的出资期限
(1)一次性缴清: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分期出资
①第一期出资
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②总期限
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与注册资本的大小无关。
2.收购价款
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
3.未按照规定期限出资的责任界定
(1)合营各方均违约
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2)一方违约,一方守约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未按期缴付出资的,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出资,逾期仍未缴付出资的,视同违约方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守约方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投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4.同步出资
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的,应报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5.控股问题
对合营企业中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之前,不得取得企业的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12 21:10
目录
概述
主要区别
条例摘录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