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厅是中国设立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国家
司法行政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司法部领导下主管本省、直辖市范围内
司法行政事务工作。根据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设立,1959年曾被撤销,1979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新恢复司法厅(局)。职责:管理对罪犯的
劳动改造工作和对违法分子的
劳动教养工作;领导和管理律师、公证工作;领导直属的政法管理干部院校、司法学校、劳改警察学校;领导和管理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管理法律报刊和书籍的出版工作;领导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
业务建设以及调查研究司法工作的政策、理论;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等。
(五)负责管理本省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和
公证机构及公证活动;研究律师、公证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
律师协会 公证处 老干部活动中心 省律师培训中心 省
法律援助中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