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知事,官名。负责一县的行政官员职务。清以前称
知县,
辛亥革命后废府、州,仅设县,置县知事为一县行政长官,国民党执政后易名为县长。
伪维新政府成立后,为否定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统”,复称
知事。汪伪政府建立后,由于其打着“
国民政府”的旗帜,遂又改称为
县长。
秦汉时,县令品秩八百石至千石,考绩优良者可辟为府椽、甚至可以升为郡守。所以县令颇为人所重,朝廷也深重其选。魏晋南北朝时期,县令多以年老胥吏或退役的下级军官充任,品秩既低,所任之人又及其颟顸、贪暴,为士人所不齿,地方亦多不治。而到宋代 ,遣京朝官分知县事,简称
知县。元朝时改为
县尹;到明清时恢复。中华民国成立,初改
县知事,后改
县长,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因袭之。
现代日本的县知事一职是根据
昭和22年(公元1947年)5月3日正式施行的《
日本国宪法》(日本语:にほんこくけんぽう)第92条关于地方自治的「
地方公共团体の组织及运营事项」条款设立的。由年满30周岁以上的日本国民经公众选举产生,任期4年。
县知事的权限,主要有:(1)统辖各行政执行机关的权力;(2)管理和执行属于本地方公共团体事务的权力;(3)制定各项规则的权力;(4)对辅助机关及其职员的指挥监督权力;(5)人事任免权;(6)事务组织权。县知事还拥有对市町村长的指挥监督权、罢免权以及决定市町村事务等权力,还有向议会提出议案、编制和执行地方预算、征收地方税等一系列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