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
环境管理体系和
环境标志认证的工作交给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三)将组织开展全市环境管理体系、
有机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和
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
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等工作交给有资质的认证机构;将建立和实行环保企业资质认可制度,规范环保产业市场,指导环保技术示范工程的实施等工作划入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四)增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职责。
(七)加强环境政策和规划以及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的职责;
加强落实国家、省、市减排目标和环境监管的职责;加强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的职责;加强对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测与监督的职责;加强环境科研和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职责;加强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的职责;加强协调区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
环境保护和
生态文明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赋予环保部门的职责;组织拟订全市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依法依规开展监督。
(二)拟订全市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
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全市可持续发展纲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计划;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的环境质量状况。
(三)协调、推动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减排工作;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和环境统计;负责监督环保
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执行
排污许可证制度;负责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核查和考核工作;指导和监督主要污染物
排污权交易。
(四)组织审查全市有关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监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
三同时”(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实施,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负责拟订全市水体、
大气、
土壤、
噪声、光、
恶臭、
固体废物、
有毒化学品、
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开展监督;负责协调全市机动车
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排污单位环境监察和稽查;负责排污单位限期治理的监督;负责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收费等制度的实施;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监督上级政府下达的
污染防治和
生态保护专项基金使用。
(六)负责指导、协调、监督
生态保护工作;监督对
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
生态环境建设和
生态破坏的恢复工作;监督检查
自然保护区以及
风景名胜区、
森林公园、
饮用水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
生物多样性保护、
野生动植物保护、
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
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指导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动和指导
生态示范区建设。
(七)负责制定
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研规划和政策并组织推动技术示范工程建设;组织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
国家标准、
地方标准和环境保护
行业标准;组织制定和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按职责履行本市
国际环境保护公约的相关活动。
(八)协助上级有关部门监督全市
核技术利用、
电磁辐射、伴有
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
污染防治和废弃的
放射源、
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参与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监测工作。
(九)指导和协调全市重大
环境问题处理;组织协调重大
环境污染事故和
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参与指导和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监测和处置工作;协调重点区域、
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参与协调处理
环境污染纠纷工作。
(十)监督工业固体弃物、危险(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组织落实
危险固体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预审进口固体废物申请及
环境风险评价文件。
(十一)指导和协调全市
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在大、中、小学和成人教育、培训中开展环境教育和社会环境宣传教育工作;鼓励、支持公众和
非政府组织有序参与环境保护,开展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机构设置图: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管理,拟订局机关各项管理制度并督促实施,综合协调局系统各单位工作;督促、检查局系统各单位落实上级指示和局工作计划、决定,对重要工作进行督办;协助局领导审核或组织起草以局名义发布的文件,负责局机关文电、机要、保密、安全、保卫、消防、档案、办公自动化和政务信息等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会议和局重要会议等会务组织工作,并督促检查会议决定落实情况;负责局机关值班工作,及时向局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并协助处理突发、紧要事件,负责重大环境污染纠纷、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情况通报及有关联络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信访工作,组织办理
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指导系统信访工作;指导与协调新闻、宣传和教育工作,负责审核涉及全局性工作及重大活动的新闻报道和重要文稿,负责市局的新闻发布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公室)
负责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科技、监测及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全市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规划、计划及环境功能区划;参与拟订全市可持续发展规划与计划;负责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和局领导交办的综合性工作报告等;起草业务会议纪要;编制并组织实施市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负责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市级环保专项资金和项目,并组织检查验收;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负责拟订本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对实施情况开展监督;组织拟订本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和年度削减计划,并监督其实施;组织落实排污申报、
排污许可证制度;负责重点减排项目、重点污染源自动在线设施建设、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指导、协调排污权交易工作;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协调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落实工作;负责拟订全市环境保护科技政策、规划;组织开展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交流环境科技成果和环保先进技术;组织推动环境保护科技试验示范工程建设;组织拟订市环境保护地方标准,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参与促进循环经济、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相关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协调市环境科学学会和环保产业协会工作;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建设并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负责建立并组织实施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编制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统一发布环境监测信息;承担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工作;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三)污染防治处
负责全市重点污染源监控和
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拟订本市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有毒化学品等环境污染防治规定、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重点行业、重点
工业污染源的环境监管工作;负责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城市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组织拟订全市环境安全预案并组织演练;对重点工业企业环境安全应急预案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协调全市环境安全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全市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应急预警工作;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纠纷和投诉,参与协调解决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承办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等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核工作;参与组织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组织拟订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制度、规划,提出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阶段性目标和措施,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监督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与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督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设施建设和运行工作;组织、协调机动车排气抽检、路检执法和监督性检测工作。
(四)环境影响评价处
拟订全市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章、政策和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按规定组织审查有关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分级审批规定承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参与并组织实施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计划;开展全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对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进行日常考核;指导各分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管理工作。
(五)自然生态保护处
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自然生态保护与建设、饮用水源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规、政策和标准;负责拟订生态市、自然生态保护区、
生态示范区建设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及生态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生态保护工作;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珍稀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动和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监督检查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指导、协调和监督重大生态建设、生态破坏恢复和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协调跨区域、跨流域生态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派出、监察机构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工作。
(六)政策法规处
组织环境保护政策、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和调研,拟订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审查专项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全局行政执法解释;承办上级环境保护
行政执法检查的相关工作,指导监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组织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和稽查;审核全局行政处罚,组织行政处罚听证、行政诉讼应诉,审核、承办申请强制执行和行政赔偿;组织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宣传、咨询;参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处理。
(七)固体废物管理处
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安全管理的法规、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全市工业固体(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全市工业固体(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建设项目和从事工业固体(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处置、利用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对
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初审及现场环境监管工作;监督落实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负责对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安全处置、规范收贮实施现场检查;协助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对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报备和管理;参与制定并落实工业固体(危险)废物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演练工作;负责工业固体(危险)废物的统计和数据库建设工作;参与拟订全市核与辐射安全制度、规划,协助上级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市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和废弃的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处置;参与协调全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处理工作;协调开展
辐射环境监测和核设施、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
(八)人事处(机关党委)
负责系统组织建设、思想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人事档案的管理和干部、职工的考察与考核;组织干部、职工的理论学习、岗位培训;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承办系统出国(境)人员政审;负责局学习中心组秘书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群团工作。
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名。
直属行政机构
市环境保护局下设思明、湖里、集美、海沧、同安、翔安6个直属分局,全称为“厦门市环境保护局XX分局”,机构规格均为正处级。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协助区政府拟订辖区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与计划;参与制定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协助区政府拟订城乡环境整治计划,协调辖区内城市环境综合定量考核和市长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工作。
(二)依法审批辖区内新、扩、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三)协助区政府组织实施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拟订减排年度计划;负责辖区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开展污染治理和在线监测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的检查;开展环境执法,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和责令限期治理;负责辖区环境监察;组织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等制度的实施;参与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四)组织拟订辖区环境安全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监督重点工业企业环境安全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参与协调辖区
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协调辖区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纠纷和投诉的处置工作。
(五)监督辖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区的建设;监督辖区内流域和其它水域的水污染与生态破坏整治工作。
(六)负责对工业固体(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协助上级指导辖区核、电磁辐射的污染防治工作,对废弃的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处置过程进行监督;办理人大、政协有关环保方面的建议、提案等。
(七)指导和协调辖区学校和社会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承办市局和辖区政府交办的其他环保工作。
思明分局行政编制6名(不含待核销机关事业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湖里分局行政编制6名(不含待核销机关事业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集美分局行政编制6名(不含待核销机关事业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海沧分局行政编制7名(不含待核销机关事业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同安分局行政编制7名(不含待核销机关事业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翔安分局行政编制6名(不含待核销机关事业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领导分工
何伯星 党组书记、局长
庄世坚 党组成员、巡视员
协助分管生态保护、流域治理等工作;
分管处室:自然生态保护处;
联系单位:思明分局、同安分局、大屿岛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张宇 党组成员、副局长
协助分管污染防治、政策法规、环境应急、环境监察;
分管处室:污染防治处、政策法规处;
联系单位:海沧分局、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应急中心)。
师强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分管处室:纪检监察室;
陈瑞珍 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协助分管环境评价、机关日常行政事务、机关效能、基本建设、信访、环境科学研究等工作;
分管处室:环境影响评价处、办公室;
联系单位:翔安分局、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胡 军 副局长
协助分管规划财务、招投标、总量减排、机关工会、“智慧环保”、环境监测、环境宣传教育等工作;
分管处室:规划财务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公室);
联系单位:集美分局、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污染物排放储备与管理中心、市环境宣传教育中心。
其他事项
(一)关于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市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市环境保护部门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部门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部门协商一致。两部门建立部门间协商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二)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职责分工。陆域与海洋环境保护分工以平均大潮高潮位岸线为界,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陆域部分。市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全市平均大潮高潮位岸线以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渔业污染事故;负责近岸海域和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和处理工作。
(三)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开展
农业环境监测和农业面源污染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工作。市建设部门负责农村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程建设。
(四)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并负责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定期检测实施监督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违反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限行制度实施监督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推广普及
绿色公交车和绿色出租车,对机动车排气维修企业和维修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五)关于核与辐射安全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全市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
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对全市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市卫生部门负责对全市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测、检查和监管工作。
(六)关于矿井关闭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经济发展局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生产开发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
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破坏生产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发展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发展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等相关部门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市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及《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保总局令第35号),厦门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帮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信息。本《指南》将根据本机关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厦门市环保局网站和本市环保系统市局及各环保分局办事窗口等公共查阅点查阅。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站、电子触摸屏和办事窗口公开三种形式。;
各公共查阅点位于:
厦门市环保局办公楼触摸屏(湖滨南路26-34号闽南大厦17-19层)
思明环保分局办事窗口(莲前西路859号11层)
湖里环保分局办事窗口(金尚路1392号鑫湖花园A座3层)
集美环保分局办事窗口(集美区集源路75号)
海沧环保分局办事窗口(海沧区滨湖北路19号)
同安环保分局办事窗口(同安区银湖路85号5层)
翔安环保分局办事窗口(翔安区马巷镇郑坂)
各公共查阅点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
法定节假日除外。
3、公开时限
应公开的政务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自该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特殊情况除外。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本机关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相关政府信息,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当面申请,也可书面(信函、传真)或互联网申请,并向本机关及各区环保分局受理机构递交《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1、受理机构
2、受理时间
本机关及各区环保局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
法定节假日除外。
3、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及各区环保分局提出申请的,应当填写《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提出申请的具体方式有: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以附件方式将《申请表》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电子邮件主题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电子邮件时,应回复受理情况;申请人也可在本机关网站上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申请表》。
申请人网上申请时,应填写详细的联系方式,以便受理机构联系答复。对需索取书面政府信息的,请到受理机构按有关规定获取。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或更改、补充;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
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参见附件1。
5、收费标准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费标准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符合低保或低收入困难等条件的,凭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6、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或各区环保分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或各区环保分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地图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地址:厦门市小学路158号
附则
本规定由
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