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厅是根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批准设置的,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卫生工作的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
法律、法规和方针、
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拟订有关地方性卫生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全省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制定全省
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政策措施,提出全省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制定地方性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
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统一发布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
(四)拟订全省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协调全省卫生资源
配置。
(五)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全省疾病防治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传染病、地方病和其他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
(六)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七)负责全省医疗行政管理,指导全省医疗机构运行机制和分配制度的改革;组织实施国家关于医疗质量标准、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八)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组织全省无偿献血。
(九)组织制定并实施全省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十)制定全省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
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十一)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省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工作,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二)拟订全省重点医学科技规划,参与制定全省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全省医学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全省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
(十三)指导全省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标准。
(十四)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制定促进中医药发展的政策和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
(十五)组织指导全省医学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参与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承担全省卫生援外工作和国际卫生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省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
(十七)承担省
血吸虫病防治领导小组、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和省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八)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厅机关政务工作,拟订厅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协调管理厅机关电子政务,负责文电处理、档案管理、新闻宣传、期刊管理、政务公开和信息发布;安排和组织本厅年度工作会议和其他综合性会议;负责秘书事务、机要、政务信息和值班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重大卫生政策、重要政务工作和领导批示办理事项的督促检查;负责厅机关、厅直管单位和厅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密、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综合协调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组织协调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办理人民来信来访,指导卫生系统的信访工作。
(二)人事处(科技教育处)
拟订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及收入分配政策;负责厅机关、厅直管单位和厅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任免、工资福利、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干部援疆援藏,以及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起草加强厅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卫生系统表彰奖励工作;拟订各类卫生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承担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和评审工作;负责指导全省性医疗卫生社团组织业务工作。拟订全省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省医药科研项目管理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高新卫生技术临床试验研究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医学卫生技术的标准研究和技术评估;承担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继续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全省
高等医学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参与指导高、中等医学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卫生科学普及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规划,指导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负责厅机关、厅直管单位和厅直属单位规划建设,以及财务和资产管理;提出卫生服务价格建议;负责提出本厅部门预算、中央、省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基建投资及其他资金的安排意见与管理;拟订卫生财务、会计、基建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各类
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标准和建设规划,指导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全省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组织监督实施卫生装备的国家标准;协调监督国外卫生贷款在鄂的立项与实施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四)政策法规与食品安全协调处
组织协调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卫生标准的拟订和呈报;负责部门规章、卫生执法中有关法律问题的解释及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和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负责综合性卫生政策研究、起草重要会议文件、讲话材料、政策研究报告;拟订全省卫生改革发展措施;承担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卫生行业法律事务及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地方卫生政策、卫生法制、卫生标准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具体工作。
(五)疾病预防控制处(省卫生应急办公室、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重大疾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国家免疾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疾病控制机构建设规划和基层防保组织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全省
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承担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依法承担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监测和紧急处置;组织拟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紧急医学救援的规划、预案;组建与完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负责卫生应急队伍的管理和培训演练;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组织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全省有关重大工程和重大活动的卫生防病保障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负责农村改厕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监测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
爱国卫生运动,拟订全省爱国卫生运动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卫生城市、卫生城镇、卫生乡村、卫生先进单位的建设和考核工作;指导开展除害防病活动。承担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农村卫生管理处
拟订全省农村卫生发展规划,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承担综合管理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规划并指导全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收集、分析农民健康状况信息,检查农村重要卫生政策实施落实情况;会同有关处室拟订涉及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人才培养等规划,并指导实施。
(七)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
拟订全省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健康教育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依法组织管理
婚前医学检查、卫生指导与卫生咨询;依法对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专项技术、计划生育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
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指导和协调全省妇幼保健服务机构建设和业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拟订计划生育技术卫生标准和业务指导工作;规划指导城市
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八)医政医疗服务监管处(湖北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医疗卫生办公室)
拟订医疗机构、血站和医务人员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负责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注册登记;监督实施医疗机构的国家技术标准、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服务规范;拟订护理管理的法规、规章、标准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规划、标准、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临床药学管理工作;组织对全省重大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省医疗救治体系建设;依法监督管理全省采供血工作;负责全省临床检验工作。承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监督和评价等工作;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省医疗广告的前置审批。承担国防医疗动员工作。
(九)基本药物管理处(省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政策;拟订全省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全省
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全省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基本药物的招标采购工作,负责组织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监测。负责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十)中医药管理处(对外使用“中医药管理局”名称)
拟订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中医药工作的管理办法、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全省中医医疗机构的改革;指导全省重点中医院和中医服务体系建设,负责中医机构的审核、执业登记及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中医执业资格许可制度;组织拟订中医执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负责全省中医药、民族医药、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
(十一)对外交流合作处
组织指导全省医疗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双边、多边对外合作交流,组织参与国际组织倡导的有关卫生方面的重大活动;组织协调与
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负责组织和管理医务对外技术、劳务输出与合作;负责援外医疗队的组建、培训、派遣和在境外的联络管理工作;负责承办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各类人员的出国(出境)手续。
拟订全省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政策和规章;拟订全省血吸虫病防治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血吸虫病的综合防治工作,督促指导各市州血吸虫病的综合治理、科学防治工作;组织对消灭或控制血吸虫病达标县(市、区)的考核鉴定,管理血吸虫病防治的监测工作。
(十三)省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中央领导在鄂的医疗保健和省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全省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高级外宾、高级专家在汉的医疗安排;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副厅级以上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定期组织省直保健对象及有关人员的健康体检,负责办理省直保健对象的医疗证明和转诊手续。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