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采购人向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方式。适用于达到了限购标准和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该
采购方式的最主要特点是没有
竞争性。
词条释义
通常是所购产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艺术品、秘密咨询、属原形态或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后续扩充等特殊的采购,我国在《
政府采购法》(简称采购法)第31条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同时,单一来源采购由于其自身采购方式的特殊性和必需性,被各国和各种形式的
国际经济组织所广泛采用。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简称指南)在“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一章中规定的直接签订合同方法即单一来源采购;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简称示范法)第51条规定了单一来源采购,
世界贸易组织《
政府采购协议》(简称协议)第7条规定了
限制性招标,也与单一来源采购类似;欧盟《政府采购指令》(简称指令)规定了谈判程序,其中不带竞争邀请的谈判程序也是单一来源采购。
适用条件
由于单一来源采购只同唯一的供应商、
承包商或
服务提供者签定合同,所以就竞争态势而言,采购方处于不利的地位,有可能增加
采购成本;并且在谈判过程中容易滋生索贿受贿现象,所以对这种采购方法的使用,国际规则都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一般而言,这种方法的采用都是出于紧急采购的
时效性或者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取得货物、工程或服务的
客观性。下面将国际规则中规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势作一比较:
招标失败
在采用公开和限制程序情况下没有合适投标,且原招标
合同条款未做重大改变。
招标失败的原因或是无人投标,或是
串通投标,或是投标由不符合参加条件的供应商所提出。《协议》和《指令》都有此规定。
采购标的来源单一
基于技术、工艺或
专利权保护的原因,产品、工程或服务只能由特定的供应商、承包商或
服务提供者提供,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各类国际规则都有此规定。
紧急采购时效的需要
不可预见事件导致出现异常紧急情况,使公开和限制程序的时间限制难以得到满足,且出现该
紧急事件的情势也不归因于签约机构。各类国际规则都有此规定。
附加合同
如《指令》规定,就
供应合同而言,在原供应商替换或扩充
供应品的情况下,更换供应商会造成不兼容或不一致的困难,但此类合同的期限不能超过三年;就工程合同而言,现存合同的完成需要未预料到的额外工程,该额外工程既不能同
主合同分开(经济和技术原因)又非常必需,只要该额外工程仍由原承包商完成且价格不超过原合同的50%;就服务合同而言,实际上不能同主合同分离,且为主合同的完成所必需的、未曾预料到的额外服务,只要该额外服务的总价值不超过主合同价值的一半并且该额外合同仍然授予原服务提供者。《指南》、《协议》、《示范法》也都有类似规定。
5、研究、实验或开发合同
采购实体为谋求与供应商或承包商订立一项进行研究、实验、调查或开发工作的合同,但合同中包括的货物
生产量足以使该项业务具有商业可行性或足以收回研究开发费用者除外。《示范法》、《协议》和《指令》都有此规定。
重复合同
需要增加购买、重复建设或反复提供类似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并且该原合同是通过竞争邀请程序授予且新合同授予同样的供应商、承包商或
服务提供者。除《示范法》外,其他国际规则都有类似规定。
设计竞赛
如《协议》规定,与设计比赛获胜者签署合同的情况,只要该比赛是按照公开邀请所有资格合格者都参加的方式公开而有组织地进行,并且比赛是由独立的评判团判定。《指令》也有此规定。
另外,除了以上共同的适用条件之外,各类国际规则还有各自独特的适用条件。
《示范法》规定,在采购实体的采购涉及国防或国家安全、并断定单一来源采购为最适当的采购方法;或出于经济发展、就业、国内优惠等政策考虑情况下,也可适用单一来源采购。
《指南》规定,如果负责
工艺设计的承包商要求从某供应商采购
关键部件,并以此作为性能保证的条件,那么采购机构也可采用直接签定合同的采购方法。
《协议》规定,在
商品市场上采购的产品或只有短时间内出现的条件极有利的采购,也可使用
限制性招标方法。
基本要求
我国《
政府采购法》第39条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程序作了规定,即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
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具体包括:
遵循的原则
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坚持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
透明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
诚实信用原则”开展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
政府采购方式之一,尽管有其特殊性和缺乏竞争,但仍然要尽可能地遵循这些原则。
保证采购质量
政府采购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政府机关履行
行政事务的效果,因此,保证
采购质量非常重要。虽然单一来源采购供货渠道单一但也要考虑采购产品的质量,否则实行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本身就没有意义。
价格合理
单一来源采购虽然缺乏竞争性,但也要按照物有所值原则与供应商进行协商,本着
互利原则,合理确定价格。
程序流程
(1)
采购预算与申请:采购人编制采购预算,填写采购申请表并提出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经上级主管
部门审核后提交
财政管理部门。其中,属于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
专有技术,或者公共
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且达到
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的,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论证并公示,公示情况一并报
财政部门。
(2)采购审批:财政
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采购项目及相关规定确定单一来源采购这一采购方式,并确定采购途径——是
委托采购还是自行采购。
(3)代理机构的选定:程序与公开招标的相同。
(4)组建协商小组:由代理机构协助组建协商小组。
(5)协商、编写协商情况记录:采购小组与供应商协商。由于单一来源采购缺乏竞争性,在协商中应确保质量的稳定性、价格的
合理性、售后服务的可靠性。由于经过了
技术论证,因而,价格是协商的焦点问题,协商小组应通过协商帮助采购人获得合理的
成交价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协商小组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协商小组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
说明理由。
(6)签发成交
通知书:将谈判确定的
成交价格报采购人,经采购人确认后签发成交通知书。
注意问题
除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外,采购人应当尽量避免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如果采购对象确实特殊,确有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必要,应当深入了解供应商提供的
产品性能和成本,以便有效地与供应商就价格问题进行协商,尽量减少采购支出。
采购来源
政府与单一来源采购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主要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与其他采购方式不是并行的关系。
公开招标的具体数额标准,属于
中央预算的
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
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
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
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
公开招标采购。
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
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
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的供应商。
条件: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竞争性谈判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
中标供应商。
条件: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
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单一来源采购条件: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询价是指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在报价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一种采购方式 。条件:当采购的
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
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