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密集型企业里平均每个工人的劳动装备不高,比如
纺织业、旅游业、服务企业、食品企业、日用百货等轻工企业以及服务性企业等。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
资本有机构成低,劳动者占用
固定资产的数额较低,在产品成本中活劳动消耗所占比重较大。因而,它具有投资省,
单位投资能吸收较多劳动力,技术操作要求较低,
资金周转快的特点。
一些
劳动力资源丰富,而
资金短缺,技术
发展水平较低的
发展中国家,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力的优势,弥补资金和技术力量的不足,积累建设资金,加快经济建设。
(一)营造良好的
市场环境要为国内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主要是非公有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真正意义上的
国民待遇、
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环境。首要问题是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提供法制保证,确立其
法律地位,维护其
合法权益,为制定保护和扶持政策提供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政府应该在税收、审批和
管理制度上进一步放宽限制,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宽松的外部环境。
(1)建立“就业补贴”和“
研究与开发补贴”制度。对提供较多就业机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给予就业补贴,是许多国家采取的一项有效制度,是一条可借鉴的成功经验;对劳动密集型企业所需
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政府应设立
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三)加强对
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宏观调控和引导政府对
劳动密集型企业应加深了解,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法规和政策;根据劳动密集型企业
自然风险和
市场风险大的特点,政府要帮助企业改革
企业制度和
管理机制,提高企业的管理素质;帮助企业进行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劳动力的素质;颁布有关行业的
技术标准,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投资和
技术选择等;发布行业
发展趋势信息,引导劳动密集型企业及时进入或退出有关市场和领域;对产品无市场、经营无效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及时依法关停并转,以保证劳动密集型
企业健康发展。
(四)为农民外出务工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要认真贯彻“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使农民真正享受与
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国家应设立培训基金,采取“岗前”与“岗后”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对农民有针对性地进行
再就业培训;建立
城乡统筹的
劳动力市场,搞好就业
信息服务;建议逐步以居住地
登记制度和
身份证管理制度替代
户籍制度,取消“
三证”、“
五证”限制;清理农民进城务工的不合理政策和规定采取切实措施;解决拖欠民工工资,外出就业农民子女上学等问题;逐步建立起覆盖全
社会劳动者的市场化的住房、
医疗卫生和
失业救济等
社会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