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指按协议分期收款的已发出未结算的商品,即:商品已经发出,而销售并未实现,所以此商品仍属于本公司,要说它们的关系可以这么认为,原材料发出去了,而成本转入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是
资产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发出商品的进货原价。发出商品时,记入
借方;收回货款、结转分期收款商品
销售成本时,记入
贷方;
余额在借方,表示尚未到结算期的分期收款商品的成本。“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账户一般按购货单位名称分户设置
明细分类账。
2006年新准则没有设置“品”、“
委托代销商品”和“分期收款
发出商品”科目,而设置了“发出商品”科目。
调账时,对“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的
余额进行分析,其中尚未满足
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已经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转入“
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企业也可沿用“
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
会计制度中“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是核算企业采用
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企业代购买单位垫付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包装费、运杂费,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商品发出时,按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企业,还应分摊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进价与售价)的差额。在每期销售实现(包括第一次收取货款)时,按本期应收的货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
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营业成本,借记“
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企业代购买单位垫付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包装费、运杂费,在“
应收账款”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商品发出时,按商品的
实际成本(或进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采用
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企业,还应分摊
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进价与售价)的
差额。
在每期销售实现(包括第一次收取货款)时,按本期应收的货款金额,借记“
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实现的
营业收入,贷记“
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
专用发票上注明的
增值税额,贷记“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商品全部
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
营业成本,借记“
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销售对象设置
明细账或设置备查簿,详细记录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数量、
成本、售价、代垫运杂费、已收取的货款和尚未收取的货款等有关情况。
四、本科目期末
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尚未收到货款部分的已发出商品的
实际成本(或进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