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卖方信贷保险是境外
进口商和担保人不付款的风险,保险责任是基于
商务合同项下的买家的支付货款的责任,因此出口卖方信贷
保险标的是出口商务合同而不是出口卖方信贷协议。从理论上讲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并不一定和出口卖方信贷必然相联系,其逻辑是出口商通过投保出口卖方信贷保险有效地提升了自身的信用等级,符合了银行的信贷要求,从而能够顺利获得
贷款。实践中出口商投保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往往缘于银行的要求。出口卖方信贷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出口商,
保单货币与
商务合同一致,通常是美元,而出口卖方信贷的货币通常是人民币。
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又称
延付合同保险,是在
出口商以
延期付款的方式向境外出口商品和服务时,延付期超过1年,
出口信用机构(ECA)向出口商提供收汇风险保障的政策性
信用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保险的承保的风险包括政治险和商业险,赔付
比率为90%。
出口商可以将卖方信贷保险的赔款权益转让给银行作为保证,获得出口卖方信贷,这就是“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名称的由来。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
商务合同项下由下列事件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进口商所在国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进口商以
商务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履行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
进口商所在国、项目所在国或进口商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进口商所在国或
项目所在国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或采取行政措施(包括撤销或不予展延进口许可证),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进口商所在国或项目所在国发生战争、敌对行动、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由于
进口商拒绝支付或推迟支付商务合同下的应付款所引起的间接损失;
除
进口商及其担保人外的任何与
商务合同付款相关的机构和人员违约、欺诈、破产、违反法律或其他行为引起的
损失;
因
进口商违约,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规定应向进口商收取的罚款或
惩罚性赔偿;
卖方信贷相当于工程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分期付款。建设期工程承包企业从中国进出口
银行贷款是人民币,业主的还款是外汇;
买方信贷对承包商来讲就是
现汇项目。
卖方信贷存在
利率风险(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人民币贷款利率每年按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利率情况调整)、
汇率风险(人民币有升值的可能性,如果发生,企业难以承受)、收汇风险(对于非承包商责任业主和担保银行到期不还款,中国出口信贷保险公司赔付率为90%,剩余10%要由承包商承担);
买方信贷对承包商来讲不存在上述风险,或上述风险发生对企业影响不大(出现不还款情况,承包商要协助银行和保险公司追讨)。
卖方信贷的融资条件是由承包商直接与业主谈判,所有融资条款都在
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如:贷款条件、
保函格式、
信用证格式等;
买方信贷是由承包商协调和安排业主指定的借款银行与中国进出口银行谈判贷款合同;安排业主指定的担保
金融机构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和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谈判担保条件(保函格式)。
卖方信贷项目融资条件的谈判,收汇保险和信誉担保单位的落实,都由承包商自己完成,所以一般情况下工作周期较短,前期费用投入较少;
买方信贷的融资、担保、保险条件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各方商定,承包商要从中斡旋,并承担相应公关协调费用。
卖方信贷的融资条件以及商务条款、技术条款确定后,承包商顺理成章地与业主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
买方信贷则存在业主
公开招标的可能性。
卖方信贷业主委托一家
金融机构担保还款即可,操作简便。且融资条件双方可讨论变通,如利息可计入合同总价中等。业主一般倾向卖方信贷的方式融资;
买方信贷业主要委托两家
金融机构介入,工作难度大,银行费用高,既要支付担保费,又要支付
转贷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