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第二条之规定
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为5%。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外资企业
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为10%。
也就是说新的企业所得税在
固定资产净残值率中没有规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可以不再按以前的要求5%计算,企业可以自己合理确定,随便百分之几由企业合理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