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是指
纳税人的经营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
兼营是指
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
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
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税法规定
兼营行为的征税办法是,
纳税人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
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由税务机关核定。这一征税规定说明,在兼营行为中,属于
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劳务不论是否分开核算,都要征增值税,没有筹划余地;而对营业税的
应税劳务,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分开核算,来选择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2)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增强
获利能力转而也销售增值税的应税商品或提供增值税的应税劳务。
在前一种情况下,若该企业是增值税的
一般纳税人,因为提供
应税劳务时,可以得到的允许
抵扣进项税额也就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若该企业是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
征收率和该企业所适用的
营业税税率,如果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高于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企业原来是营业税
纳税人,转而从事
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或劳务提供时,一般是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方式来征税,这和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的筹划方法一样。
【例】某大型
百货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5月发生如下的业务:销售商品取得零售收入468万元,分别核算的饮食服务部取得营业收入150万元。
两者的概念不同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
非应税劳务,称为
混合销售行为。
纳税人的经营行为既涉及货物或
增值税应税劳务,又涉及增值税
非应税劳务,称其为
兼营非应税劳务。混合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整体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而兼管非应税劳务则不同,它是不与所销售货物相联系而独立提供的非应税劳务,即所提供的非应税劳务与销售货物无直接关系。
税收政策规定不同 纳税人的
应税行为确定为混合销售行为后,应按税法区别两类纳税,分别对其销售收入全部征收增值税或
营业税;如果纳税人的应税行为为兼营非应税劳务,则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征收
增值税和营业税,如果
纳税人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征营业税的劳务要与应征收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