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应税劳务是指除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所有属于应缴营业税的劳务,如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
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
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
简介
对于
增值税来说它的“应税劳务”是指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而其他劳务(如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则是它的“非应税劳务”。
对于
营业税来说,正好相反,它的“应税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外的其他劳务(如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电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而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则是它的“非应税劳务”。
如果是
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其他劳务是非应税劳务。
如果是营业税,应税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外的其他劳务,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非应税劳务。
主要存在于两种税种:增值税和营业税。
增值税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 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应该交纳增值税。2009年1月1
日起,
小规模纳税人(工业企业)
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营业税应税劳务: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电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
服务业、应该交纳营业税。 加工和
修理修配劳务,不应该交纳营业税。
从税法原理来讲,一切劳务都应征
增值税,但是我国现状就是只对货物销售和加工\u4fee理\u4fee配行为征增值税。
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
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发票的内容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
发票的联次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四个联次和七个联次两种,第一联为
存根联(用于留存备查),第二联为
发票联(用于购买方记账),第三联为
抵扣联(用作购买方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用于销售方记账),七联次的其他三联为备用联,分别作为企业出门证、检查和仓库留存用;普通发票则只有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解释
非应税项目是指对某一税种来说不需要缴纳的项目,即不属于该税种的征税范围,而不是减税或免税的项目。以
增值税为例,对于应缴
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就属于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对于其他税种来说,也同样存在不需要缴纳的项目,即非应税项目,比如销售货物对于营业税来说就是非应税项目。
应税劳务是指应当缴纳税费的除销售货物以外的某些服务项目收入,相对于非应税劳务劳务而言的。
主要存在于两种税种:增值税和营业税
营业税应税劳务: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电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
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又涉及非应税劳务。若为
增值税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一并征收增值税;若为营业税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一并征收营业税。
应征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
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如:建材商店既销售建材,又从事装饰、装修业务;酒店提供就餐和住宿服务,又设了商场等。
兼营非应税劳务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判定是分别征税还是合并征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即
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
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税法规定
征收营业税企业
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加工和修理、修配。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所称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非应税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非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
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