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主张各成员方主要通过关税来保护国内
产业和市场,也就是说,关税是唯一合法的保护手段,这是因为关税措施的保护程度显而易见,并且各成员方之间容易就关税措施的使用进行谈判。关税保护原则在肯定关税保护是合法手段,限制、取消或禁止使用各种
非关税措施的同时,要求各成员方在互惠基础上通过
多边谈判削减关税,各成员方政府不得征收高于它在
关税减让表中所承诺的税率,因此关税保护的原则不是提倡用关税进行保护,而是只允许采用关税这种透明的保护措施而不是
非关税壁垒,而且在原则上税率应当不断降低。
关税保护原则也有例外规定,例如发展中国家以促进经济发展或
国际收支平衡需要等为由修改或撤消已做出的
关税减让。
1、市场经济中价格的调节作用要得到保证,以
关税税率的高低来影响商品的价格,从而可达到管理和控制贸易、保护本国市场的目的。
3、一国
关税税率的高低基本可以用来衡量该国的贸易保护程度,而非关税保护则难以衡量。
4、
最惠国待遇原则在
关税制度下比较容易执行,因此,世界贸易组织一方面规定只能通过关税保护本国的生产,而不得通过其他
非关税措施来保护本国的生产;另一方面又规定关税要逐步削减,并通过
关税减让表加以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