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公有产权条件下,每个成员对全部财产拥有完全重合的
权利,而在
私有产权条件下,个人权利的大小取决于其拥有财产的多寡。
现实中的公有产权必定在一定社会范围共有,在这一“范围之内”要有确定的产权主体,对这一“范围之外”的行为主体则必须具有排斥性;在公有产权的社会范围内,它具有排斥任何个人对产权的独占和
垄断,排斥个人对具体财产的侵占。产权的私有和公有归根到底是
生产的社会化程度决定的,在生产社会化基础之上的财产社会化联合和占有是产权公有性质的根本标志。纯粹的私有产权应当是财产个人所有和个人占有相结合的,是没有实现分解的财产权利关系。因此,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存在着动态的转化过程,以混合交织的状态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