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所得税是指以公司、企业法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公司所得列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并将这种所得税称为公司所得税。公司是依公司法规设立的,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构成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实体。而企业包括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法人企业(公司)。我国实行的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
内容简介
在征收公司所得税的理论上,有法人实在说和法人拟制说两种不同观点。持法人实在说观点的人认为,公司法人是独立的经济实体,理应征税。持法人拟制说观点的人认为,公司组织的法人资格是虚构的,它是由自然人的股东组成的,不应当独立征税,否则会引起同个人所得税的重复课税。在实践中,世界各国已逐渐确立了单独课税制,对于引起的重复课税问题已采取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缴纳方式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但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对企业所得税采取分期(按月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的l/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扣除办法
自2008年两税合并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被废止失效,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对于税前扣除的规定却极为简单: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规定在2008年引起了造成了诸多税企争议。何谓合理?何谓与取得收入有关?这让跨国企业的财税经理人们大感踌躇。有鉴于此,
国家税务总局拟在2014年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铂略咨询于2012年12月举办了该办法的前瞻会议,向Linked-F会员宣讲该办法中可能出现的原则。以下原则可能会出现在未来新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
一、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关系
(一)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铂略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例如,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在财务部和国税函都有相关的规定且不一致,而
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答疑时就明确了,在所得税上按照国税函的文件处理;在会计处理上按照财政部财通的文件。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税法的标准。
在实务操作中还一定要注意税法优先原则在其他方面的体现,如合同中写明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担,但是由对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还是会找个人承担责任。
(二)税法协调原则:对企业依据
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三)税法空白原则: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例如,关于劳保支出,目前只是规定了具体的扣除明细范围,但是没有扣除标准,那么企业就可以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的规定计算。
二、会计调整业务的税前扣除要点
(一)备案制: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形,应当将变更或更正的性质、内容和原因等在变更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从目前减轻纳税人办事流程的政策方向上,应尽量减少备案,而采取增加企业信誉的制度。
(二)合理性:企业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对有证据表明企业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造成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税务机关既是政策的制定者,也是政策的执行者,所谓的“合理”对于税务机关的操作空间比较大,而对于纳税人就比较难把握。例如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企业在刚成立时往往会将折旧年限拉长,以减少当期的成本和费用,不然可能当年的税收都不能弥补亏损;而在盈利时,就将折旧年限缩短,折旧变大,成本增加,纳税变少,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就会对企业进行调整。
企业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商业目的较为典型的例子就是财务软件,应该是记入当期费用还是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年限最低是十年以上,而财务软件又具有无形资产的性质,但如果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企业也可以将折旧年限缩短到两年,但需要进行备案。
(三)时效性:对企业以前年度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且已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各项支出,因会计政策变更采用
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的,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中影响前期损益的各项支出调整金额,应直接调整变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追补确认在业务支出发生年度扣除。
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文意思类似,以前年度已经发生的各项支出并且已经在税前扣除,因政策变更需要对以前的东西进行调整,例如2014年政策变更,如果变更影响的是2013年,就调整2013年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是亏损的,就将当年的亏损额进行调整,将来在弥补的时候做适当的变化;如果已经多缴纳了税金,不能退税,只能在未来的年限内抵税。
(四)可追性:对企业以前年度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且已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各项支出,企业采用
追溯重述法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的,在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内,其更正金额允许追补调整业务支出发生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但追补调整期限应符合
税收征管法的规定。
以前调整的应纳税额可以有追补的年限,按照现在的规定一般是五年以内,而在讨论稿中没有具体的规定,只是给了一个框架。
(五)一致性:企业在年度
资产负债表日至
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涉及税前扣除的调整事项(包括会计政策、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如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相应调整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在201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补缴的税金,那么肯定是在2014年的2月到5月补缴,那么这个怎么入账?根据会计准则,如果前期的会计差错更正,如不具有重大的影响,可以记入当期,如果具有重大的影响,进行全年度损益调整,而这里和会计上的处理一致。
中国规定
中国实行的是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
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实行的,它把原
国营企业所得税、
集体企业所得税和
私营企业所得税统一起来,形成了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它克服了原来按企业经济性质的不同分设税种的种种弊端,真正地贯彻了“
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实现了税制的简化和高效,并为进一步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纳税人
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⑴国有企业;⑵集体企业;⑶
私营企业;⑷联营企业;⑸股份制企业;⑹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企业是指按国家规定注册、登记的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独立
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
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
税率
即据以计算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中国企业所得税采用33%的比例税率。另外,为了照顾规模较小、利润较少的
中小型企业,还设置了两档低税率:
⑴对年
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⑵对年应纳税所得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 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国规定
占比比例
公司所得税是法国的一个重要税种,其收入约占该国税收总额的10%至12%,仅次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位居第三。2000年,法国公司所得税收入达2447亿法郎,约占当年
国内生产总值的2.67%。
法国税法规定,公司所得税是针对法人按年度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包括三类:一是资该公司,即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
责任有限公司,此类公司无论从事何种经营活动,均应缴纳所得税;二是选择缴纳公司所得税的其他企业,如民事公司、合伙公司、自由职业者等;三是从事盈利活动的民间团体、协会及政府管理的具有盈利性质的服务机构。
征收原则
与大多数实行“全球性”原则的国家不同,法国公司所得税按“本土”原则征收。凡在法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
纳税人,无论法国公司还是外因公司均以平等身份照章纳税,在法国投资的外国企业不享受任何特殊优惠待遇。为避免
双重征税,法国公司在
境外经营所得只在所在国纳税、而法国政府不再对其征收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对公司净利润按法定税率加以征收,法国的所得税税率在战后经历了一个由低(1948年为24%)到高(1958年为50%),再逐步回落 (1988年为35%),最终趋于比较稳定的过程。自1993年至今,基本税率一直稳定在33%左右,其间政府也曾对税率进行过临时调整,如为使法国能够在欧元实施之前达到欧盟关于财政赤字不能超过
国内生产总值3%的规定,1995年将税率在33%的基础上“临时”上调10%,并一直持续至今。2000 年,为适应减少工时的政策需要,政府再次上调税率,这样公司所得税的实际税率为37.6%,略高于欧盟15国34%的平均税率。鉴于经济形势逐步好转,法国执政的左翼政府决定从今年开始实施3年减税计划,预计到2003年公司所得税税率将回落到34%左右,与欧盟平均税率持平,但仍远高于德国减税后达到的 25%的税率。
优惠政策
法国公司所得税虽然税率较高,但在具体征管中,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用于引导企业投资,促进落后地区发展,增加劳动就业。
为鼓励工商企业的发展,法国政府曾在1988年至1995年期间,对新建工业,商业和手工业企业给予前两年全额免税,第三至第五年分别免除应纳所得税75%、50%和25%的优惠措施。
1995年,法国出台了“优先开发地区”
税收优惠政策,对落后地区的新建企业实行免税。从1998年开始,在政府指定的落后地区建立的新企业,其投资额的22%可在企业建立后的10年内从公司所得税里扣除。
从2001年开始,法国又对中小企业实行减税。凡营业额在5000万法郎以下的公司,其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5万法郎的部分2001年按25%、2002年按15%的税率纳税,超过25万法郎以上的部分仍按33%税率纳税。
法国实行企业集团统一纳税制度,在一个集团内的所有企业均由母公司统一纳税,这就使得亏损企业的亏损部分可以从集团
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此外,母公司为增加投资而向银行贷款的利息同样可在集团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无疑有利于企业集团扩大投资、新建企业和对其他公司的兼并重组。
英国规定
在英国,公司所得税是指公司税或法人税(Corporation Tax),于1965年正式开征,从而结束了将公司视为非法人企业(Unincorporated Business)征收所得税和利润税(Profits Tax)的历史。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为了满足国家筹集战争资金的需要,英国政府开始将公司单独作为
纳税人看待,于1915—1924年间对公司征收特别税(Special Taxes)。1937年又重新开征此税,并直到1965年开征公司税后,才随即废止。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因部队配置新式武器,给国家财政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为此,这种利润税是向公司、合伙企业、独资商人和其他个人的收入所征收的所得税的一个补充税种。利润税占国家税收收入的比重较小,1932—1939年只有3%,到1950—1951年度上升到7%,但1960—1961年度又下降为5%,这是由于该时期所得税和
间接税收入大大增加了的缘故。
1965年,英国工党政府通过了当时财政大臣
詹姆斯·卡拉汉(James Callaghan)的建议,制定了新的财政法,决定对公司正式征收公司税,取代原征收的所得税和利润税。这是英国公司税制发展史上的一次最重大变化。英国公司税在政府
税收收入中占据较重要地位。
征收对象
⑴所得税中适用于公司税的一部分表和类的所得。
主要包括:
①D表第1类—经营利润。指居民公司从事任何事业所取得的利润,以及非居民公司在英国境内从事任何事业取得的利润。公司是以本会计期(最长为12个月)的利润为估税依据。如果公司的会计期大于12个月,则必须将该经营利润在两个会计期内进行合理分配。
②D表第3类—利息。在会计期发生的利息应纳公司税。“发生”一词意谓着该利息已经实现并应记入公司账户上。银行支付给公司账户上的利息属于D表第3类所得,是应税毛收入。
③ 其他表类收入。除E表和F表外,适用于公司税的其他表类和与所得税完全相同,只需要用“会计期”代替所得税中的“纳税年度”。例如,在任一会计期内A表的 应税数额为该会计期“应取得的租金减去已支付的费用”。如果会计期大于12个月,D表第6类所得必须根据时间在两个会计期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按D表第4类 和第5类计算的外国所得总额,也属于公司税的课税对象,但该所得在多个会计期间的分配方法将依据所得的不同来源而定。
⑵非免税投资收入(Unfranked Investment Income)
这主要包括公司来自于英国其他公司的
债券和贷款利息,以及
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由于在计算公司税的应税利润中,这类收入已经从支付公司的总利润中被扣减掉了。因此,对接受公司来说,它是一种税前利润,因而是“非免税的”。英国法律条文中并未使用“非免税投资收入”这一术语,只是实际中为了方便区分“免税投 资收入”(见下面⑸)之需要。
⑶房屋建筑协会的利息
按规定,房屋建筑协会的利息被认为是已按所得税基本
税率课税后的净收入(不包含在非免税
投资收入之中)。在计算公司税时,应将取利的利息“返计还原”为房屋建筑协会的利息总额,但该认为已扣除的所得税额可用来抵免公司在本纳税年度的主体公司税义务。
⑷应税利得(Chargeable Gains)
按照规定,应税利得应当计算交纳
资本利得税(Capital Gains Tax),但是公司在本纳税年度实现的利得并不交纳资本利得税,而是交纳公司税。公司应税利得的计算方法与资本利得税的方法基本相同,即销售收入减去进货成本。
⑸免税投资收入(Franked Investment Income)
它是指公司从英国其他居民公司取得的
股息和其他分配收入。称这部分收入“免税”,是因为它是来自于英国其他居民公司已纳公司税的那部分利润。接受股息公司与个人不一样,它不能享受免税投资收入的
税收抵免,因为该公司并没有支付所得税。但是,接受公司却可以用它们的免税
投资收入来减少分配股息时应交纳的预付 公司税。
纳税义务
公司税的
纳税人,不仅包括所有按英国《公司法》登记的经济实体(公司),而且包括任何法人团体或非公司组织(如体育俱乐部、工会、居民协会等),但合伙企业、独资商人、慈善机构、
同业公会和地方政权机构除外。对房屋建筑协会和
人寿保险公司(Life Assurance Companies),则另有特殊规定。
根据住所(Residence)标准,英国公司税的纳税人可分为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对前者,需就其世界范围内的所得缴纳公司税;对后者,只有通过在英国的该分支机构或代理人从事业务并取得的利润部分,才需缴纳公司税。
判定标准
对住所的判断,英国是以公司的管理和控制中心为标准的。只要公司的管理和控制中心在英国,不论该公司是否在英国注册登记,仍视为英国的居民公司。住所的具体标准是按下列机构和账务处理的所在地而定:①董事会;②公司总账;③
股息分配;④损益表编制;⑤营业报告及
公积金的投放。
英国对公司的住所,在1988年财政法案中,又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①自1988年3月15日以后,所有在英国成立的新公司均被视为居民公司;
②1988年3月15日之前在英国成立而一直被视为非居民纳税的公司,最迟到1993年3月15日一律视为居民公司纳税。在此过渡期间,如果公司的管理和控制中心转入到英国,则从转入时起该公司就成为英国居民。
③对不是在英国成立但其管理和控制中心在英国的所有公司,仍将视为英国居民公司进行纳税。
韩国规定
公司所得税是韩国对公司取得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
纳税人是国内公司和外国公司。在韩国境内设置总机构或主要机构的公司、法人协会属于应纳税国内公司,国内公司其全球所得征税。总机构或主要机构设在国外但有来源于韩国境内所得的公司为外国公司,外国公司仅就其在韩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征税。
征收对象
公司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包括一般经营所得、
资本所得和清算利得。
计算方法
除按正常扣除支出费用计算工薪所得外,一些特殊扣除如下:
⑴、分项扣除。工薪所得扣除。
⑵、退休所得扣除:根据就业年限不同规定不同的年扣除额。
⑶、综合扣除。综合所得有以下四项减免扣除:一是基本扣除,居民可以按照家庭每人每年扣除 100 万韩元;二是附加扣除,对年龄不低于 65 岁老人、列残疾人以及需抚养未年满 6 岁的女工或者单身男工,在基本扣除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每人每年 50 万韩元追加扣除;三是小家庭扣除,即包括
纳税人在内的家族成员为 1 人或者 2 人的,可以分别扣除 100 万韩元或者 50 万韩元。四是特别扣除,对工薪所得者给予有限额的保险费支出、医疗支出、教育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多项特殊扣除。不过,如果纳税人没有申请上述三项扣除或者其综合所得中没能工薪所得的,可以选择年标准扣除,每年扣除 60 万韩元。
税收抵免
① 国外税收抵免。本国公司在国外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可以抵免,但是不能超过国外来源所得的应纳税额,不足抵免部分可往后结转 5 年;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在国外已纳税额,韩国与该国签署的
税收协定允许,则母公司可以从其股息所得税额中抵免。符合条件的子公司是指被本国公司连续 6 个月以上控股 20% 或者更多比例者;本国公司的国外来源所得,如果在国外享受免税规定,则在税收协定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饶让抵免。
② 灾害损失抵免。本国公司因自然灾害造成财产 30% 以上损失的,则被认为存在纳税困难,可以按其
财产损失比例抵免其公司税。
征收方法
公司所得税采用申报制度。公司所得税申报表必须在帐户结算完成后的 15 天内填写,在经营年度终了的 60 天内,如果没有完成帐户的结算,则第 60 天视为交易结算完成日。
印度规定
公司所得税是印度对公司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
公司所得税的
纳税人为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居民公司是指印度公司或者纳税年度内控制或管理中心在印度的公司。
税率
居民公司就其来源于全世界的所得纳税;非居民公司就其来源于印度的所得纳税。
2002 年公司所得税税率为 35.7% (包括附加税 2%)。
对资本利得按下列规定征税:持有 3 年(股票为 1 年)内出让实现的利得为短期利得,按经营所得适用税率征税;长期资本利得按经通货膨胀指数调整后的取得成本计算,适用 20.4% 税率(20% 外加 2% 附加税) (外国公司为 20%)。在印上市的证券长期利得,
纳税人可以选择按上述方法纳税,或选择不经通货膨胀调整而适用 10.2% (外国公司为 10%)税率纳税。
资本损失只能冲抵当年或以后 8 年的
资本利得。
折旧性资产实现的利得作为短期利得按正常经营所得征税。
计算
纳税人拥有和使用的、用于经营活动的固定资产允许扣除正常折旧,这些资产被划分为建筑物、家具和装置、机械与设备、船只。资产分类后,建筑物按照 5% ―― 20% 的折旧率折旧,家具和装置按照 10% ―― 15% 的折旧率折旧,机械和设备按照 20% ―― 100% 的折旧率折旧,船只按照 10% ―― 20% 的折旧率折旧,无形资产折旧率为 25%。
⑵、亏损结转
在一定条件下,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所发生的亏损允许向后结转 8年,冲抵此项经营活动和其他经营活动的所得,条件是入情入理亏损的此项经营活动在抵减期内仍在进行。以过经营亏损如果属于未提取的
折旧所引起,则允许无限期地向后结转,抵减任何所得,条件是冲抵之年有所得。
⑶、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如果交易价格被认为过高或者不合理,税务当局可以全部或者部分不予承认。
⑷、所得合并
除特定情况外,每个
纳税人的所得应单独计算并予分类,由此计算出的所得总额按照适用税率征税(
资本利得除外)。不允许公司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将该公司的所得与其子公司或者其他公司的所得合并计算。
⑸、纳税年度
从 4 月 1 日起(新企业从开业之日算起)至翌年 3 月 31 日止。
⑹、纳税申报
印度公司所得税实行申报纳税,
纳税人在规定日期前提出申报表,经税务部门的预先查定和正式查定,纳税人据查定通知书完缴
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