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敬法是
比丘尼尊重恭敬比丘的八种法。此法缘于佛陀成道后十四年,姨母摩诃波阇波提等五百女众要求出家,佛陀不允许。阿难代为三请,佛陀即制定八敬法,使彼等受持而得戒。又作八敬戒、八重法、八尊重法、八尊师法、八不可越法、八不可违法、八不可过法,单称八敬。
制订背景
社会背景
古印度也经历过由最早的
母系社会转向父系社会的发展过程。在
吠陀时代,女性还与普通男子地位相当,如《黎俱赞歌》中就有很多女性作者,而且在黎俱吠陀时代(约公元前1500—1000年),大体上是一夫一妻制;至夜柔吠陀时代(约公元前1000—500年),女性地位下降,“女子为不信”、“女子为污浊”、“可合祀于污浊之神者有三:骰子、女子、睡眠是也”的语言出现,不过女性还可偕同丈夫或单独主持祭祀之礼;递至经书时代(约公元前500—250年),女性地位更趋低落。《法经》上说:女性附属于男子,幼从父,嫁从夫,老从子,不适于独立;并且公认一夫多妻制,规定婆罗门三妻,刹帝利二妻,吠舍、首陀罗各一妻。种姓地位越高,妇人权利越低。因此妻子对丈夫有绝对服从的义务。[1]
我们还可以根据佛教经典记载的相关内容来进一步说明佛陀时代的女性生活状况。一是古印度女子在法律上没有财产继承权。如《
长阿含经》卷七《
弊宿经》上说,有一位梵志年老去世,留有二妻,大妻有子成年,小妻有娠,大妻之子对小母言:“所有财宝,尽应与我,汝无分也。’时小母言:‘汝为小待,须我分娠。若生男者,应有财分;若生女者,汝自嫁娶,当得财物。’”[2]二是古印度女子在人格上没有独立自主权。如《妙法莲华经》上说:“勤行布施,心无吝惜,象、马、七珍,国城、妻子,奴婢、仆从,头、目、髓、脑,身、肉、手足,不惜躯命。”[3]
宗教背景
基于当时的社会认识,古印度的诸大教派都没有女人出家修行的先例,甚至“天衣派”祼体外道“将女人完全排除于救赎的可能性之外”。[4]
在佛教内部也存在一些不利于女众出家的消极因素。一是佛教要面对社会的压力。在当时的现实社会中,男尊女卑的思想非常严重。如果允许女众出家,那就会给佛教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如《毗尼母经》中所说:
一者若女人不出家者,诸檀越等常应各各器盛食在道侧,胡跪授与沙门。二者若女人不出家者,诸檀越等常应与衣服卧具逆於道中,求沙门受用。三者若女人不出家者,诸檀越等常应乘象马车乘在於道侧,以五体投地求沙门蹈而过。四者若女人不出家者,诸檀越辈常应在於路中,以发布地求沙门蹈而过。五者若女人不出家者,诸檀越辈常应恭敬心,请诸沙门至舍供养。六者若女人不出家者,诸檀越辈见诸沙门常应恭敬心净扫其地,脱体上衣布地令沙门坐。七者若女人不出家者,诸檀越辈常应脱体上衣拂比丘足上尘。八者若女人不出家者,诸檀越辈常应舒发扫比丘足上尘。九者若女人不出家者,沙门威德过於日月。况诸外道岂能正视於沙门乎?十者若女人不出家者,佛之正法应住千年,今减五百年。[5]
二是佛教要考虑内部的学修关系。佛教是绝对禁止男女的爱欲的,如果女众出家,如何解决男女二众清净相处问题?僧团当时过着托钵乞食、游行弘法的生活,如果女众出家,根据妇女体质较弱的生理特点、以及当时的印度社会安全状况,如何消除女众日常游行生活中的困扰与危险?另外当时的僧团教育工作已经由诸大长老承担,如果女众出家,又该如何解决她们的佛法教育问题?对于这些实际问题,应该说佛陀都作了深刻的思考,所以世尊在制定八敬法前说喻申明意义:
《中本起经》说:佛告阿难,假使女人,欲作沙门者,有八敬之法,不得逾越,当以尽寿,学而行之;譬如防水,善治堤塘,勿漏而已,其能如是者,可入我律戒。[6]
《毗尼母经》说:所以为女人制八敬者,如人欲渡水先造桥船,后时虽有大水必能得渡。八敬法亦如是,怖后时坏正法故为其制耳。[7]
《中阿含经》说:阿难,我今为女人施设八尊师法,谓女人不当犯。女人奉持尽其形寿。阿难,犹如鱼师及鱼弟子,深水作坞,为守护水,不令流出。如是,阿难,我今为女人说八尊师法。[8]
这三种比喻例子不同,但义理无别。都一致说明了佛陀制定八敬法的根本思想——防坏正法。
通过从世、出世法这二个方面来梳理八敬法的制订背景,能否得出这么一个结论:八敬法的形成,从世间法上说自有其客观存在的现实基础和历史意义。也就是在立足于女众当时的实际学修生活状况的同时,还要顾及客观的社会压力;但从出世间法上说,着眼佛教永远的“正法久住”的慧命问题,对治女性习气,促使尼众断惑证真才是更深层次的制订背景。
从佛陀的平等观来看,其所以制定八敬法必然是基于当时社会状况及比丘尼僧团初立而作的权宜办法,并非有意贬低比丘尼的人格、地位;大乘经典中主张众生皆有佛性、智能德相,如龙女成佛,妙慧说法,可知佛陀本怀,相上虽有男女之别,性体上是平等一如的。今日一些受过高等教育的优秀女众,常碍于“八敬法”而不敢进入佛门,这实在是佛教的一大损失,何况男女平等观是现代潮流。其次,尊重恭敬是要出自彼此内心自愿,而不是单方勉强要求他人来尊重恭敬自己。佛教今后如果要接引优秀女青年进入佛门,不能不正视这个问题。
具体内容
八敬法,八敬法又名八敬戒、八尊师法、八不可越法、八不可过法等,简称为八敬法。这是佛陀规定比丘尼众应须恭敬比丘众,尊重比丘的八件要事,一旦发心受过比丘尼戒,亦须加受八敬法,故后人称之为八敬法。何等为八?分别如下:
一、百岁比丘尼应礼初夏比丘足。
二、不骂比丘、不谤比丘。
三、比丘尼(梵语bhiksuni)不得举比丘(梵语bhiksu)过,比丘得举比丘尼过。
四、比丘尼具足戒,须在二部僧中受。
(先于尼僧中作本法,再往大僧中加法,求比丘僧戒师为之羯磨,其余9比丘僧为尊证)。
《行事钞资持记·释尼众篇》说:“此尼受法,尼为和尚,尼中教授,及至僧中,唯须羯磨,故单请戒师(羯磨师)耳。” 道宣律师《拾毗尼义钞》(卷上)说:“问:‘若尔,亦应大僧为和尚耶?’解云:‘非亲相摄,故不得为和尚。’”所以大僧戒师羯磨时,羯磨文上不牒大僧戒和尚名字,只牒尼和尚名。
五、比丘尼犯僧残罪,应在二部僧中忏除。
六、每半月须求比丘教诫。
教诫尼人的比丘必须具备十德,其中最明显的两项,便是精通熟习二部(比丘比丘尼)律,并且要有二十岁以上的戒腊。(这里的戒腊不是指受戒以后年限,而是指受戒后安居的年数,不安居不算一腊)。
十德:“四分明。教戒比丘尼人称其十德。一戒律具足。二多闻。三诵二部毗尼。四决断无疑。五善能说法。六大姓出家。七颜貌端正。八勘能为比丘尼说法。九不犯重禁。十满二十腊。”
——出自《三部律抄》
若比丘。僧不差而教诫比丘尼。波夜提。(比丘尼不请,比丘僧团不差,自行往教诫比丘尼,犯)
若比丘。僧差教诫比丘尼。从日没乃至明相未出。波夜提。(教诫尼人从早上明相出开始,不得过黄昏)
若比丘。往尼住处教诫。不白善比丘。除余时波夜提。余时者病时。
若比丘语比丘言。长老。为食故教诫比丘尼。波夜提
——波罗提木叉僧只戒本 (亦名摩诃僧只律大比丘戒本)
七、不同比丘同住一处结夏安居(男女不共住),也不得远离比丘住处结夏安居(受七日法,七日内可往返,为便利请求教诫故)。
八、安居圆满,应求比丘为比丘尼作见、闻、疑罪约三种自恣(自由举罪)
相关评价
佛教的律宗,是讲究修身做人的,因为人格完成了才能成佛。把人做好,修身完成,才能进一步开发内心的光明智能,证悟最高的真理,这是律宗给予我们的指示。
但今日佛教的戒律,太看重消极的止恶,缺乏积极为善的精神。在戒律中,大都不可这样,不可那样;我们今天需要的是应该这样,应该那样。所以我们应该将戒律规范人间化,也就是认为八正道才是戒律,六度万行才是戒律,四摄法门才是戒律,饶益有情才是真正的戒律。人间化的戒律,一方面固然消极的规范身心,止恶息罪;一方面应更积极广修善行,广作善事。唯有建立人间佛教受持菩萨道的戒行,那才是未来佛光普照的人间。
此外,今日佛教界多以佛陀在世时的社会背景来要求现代人,这是不合时宜的,因此,世界各地佛教对“戒律”的精神、本怀要有透彻的认识,否则只知要依佛世时一成不变的戒律,今后佛教的发展会受到限制。唯有彼此尊重各国的风俗、民情、社会习惯以达成共识,才能促进世界佛教的团结与发展。
[1] 高楠顺次郎、木村泰贤著,高观庐译,《印度哲学宗教史》,参阅324—325页,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
[2] 《长阿含经》卷7,《大正藏》第1卷,46页中。
[3] 《妙法莲华经》卷4,《大正藏》第9卷,34页中。
[4] 马克思·韦伯 康乐 简惠美译,《印度的佛教》,267页。
[5] 《毗尼母经》卷3,《大正藏》第24卷,818页中—下。
[6] 《中本起经》卷下,《大正藏》第4卷, 158页下。
[7] 《毗尼母经》卷1,《大正藏》第24卷,803页中。
[8] 《中阿含经》卷28,《大正藏》第1卷,601页上。
分别说部与
说一切有部,都认为八敬法是由释迦牟尼所制定,并以此为女众出家的根本法。但是
大众部的
僧祇律虽然也认为比丘尼对於比丘应有敬法,但不认为八敬法是比丘尼众的根本法。
印顺导师在《
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一书中首次对八敬法提出质疑,认为它应该不是由释迦牟尼所亲自制定,因为它违反了佛陀“随缘成制、随犯制戒”的原则,但它的来源很早,可能可以追溯到佛陀在世时代。印顺法师认为,在佛陀时代,允许比丘尼出家,曾引起
摩诃迦叶与
阿难之间的争论。因此,八敬法有可能是由保守的上座比丘,因反对女性出家,所提出而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