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英文: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Working Committee on Agriculture and Rural Areas)常务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全国人大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1998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全国人大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高德占为第九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明祖为第十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
3、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
5、对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对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