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产品协议》(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ITA)是
世界贸易组织于1996年12月9日至13日达成的协议,于1997年4月1日生效。它由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和申请加入国或
单独关税区自愿参加,但参加方在《信息技术产品协议》承担的义务是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实施的,因此所有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均可获得好处。协议包括
序言、4个条款及1个附件组成。规定了
信息技术产品的范围、
关税及其它税费削减、实施期,以及扩大产品范围的进一步谈判等内容。附件是模式及产品范围,包括附表A:协调制度税则号清单和附表B产品清单。
协议宗旨
提高社会水平及扩大商品生产和贸易的目标,实现信息技术产品全球贸易的最大自由化,鼓励世界范围内信息技术产业的不断
技术进步。
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了扩大
信息技术产品贸易参加方委员会。
协议背景
《信息技术产品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新达成的协议。任何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和申请加入WTO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均可参加该协议,但需要提交关税减让表,产品清单等文件,并获得《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已有参加方的审议通过。
1996年12月9日至13日,世界贸易组织在新加坡召开第一次部长级会议。会议期间,29个国家和单独关税区签署了《关于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部长级会议宣言》(Ministerial Declaration o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Products),即《信息技术产品协议》,简称为《信息技术协议》。宣布协议将开放到1997年4月1日供各成员和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观察员签署加入,必须达到有占世界信息技术产品贸易90%以上的参加方
接受才生效。
1997年3月26日,在美国和
欧盟的极力推动下,共有40个国家和地区宣布加入《信息技术产品协议》,他们的信息技术产品贸易额超过了全球信息技术产品贸易额的90%,因此该协议于1997年4月1日生效(到2003年4月25日,共有59个国家和单独关税区参加)。这些国家和地区政府宣布同意落实
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宣言,在1997年7月1日前削减计算机和通信产品关税。由于《信息技术产品协议》无法获得世界贸易组织的全体成员的支持,不得不采用类似于诸边协议的方式,仅适用于签字方,未实现多边化实施该协议,并给签字方保留敏感
项目及较长期减让时期的灵活性。协议生效后,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了“扩大信息技术产品贸易委员会”。
基本原则
《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只是一个关税削减机制。虽然协议也规定要审议
非关税壁垒,但不需要作出约束承诺。成为《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参加方,必须遵守四条原则:第一,承诺必须涵盖协议所列全部产品,对于产品范围不存在例外,但对于敏感产品,可以延长降税实施期,但必须削减至零关税;第二,所有产品必须削减至零关税;第三,其它税费必须约束在零,削减
非关税措施;第四,参加方削减关税及其它税费的措施并入《1994年
关贸总协定》所附各自减让表中,在《信息技术产品协议》承担的义务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实施,参加方削减信息技术产品
进口关税的措施也适用于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所有成员。
适用范围
协议的附件包含2个附表,附表A列出所涉协调制度税则号或部分分
税号,分为2节:第1节:计算机等产品;第2节:半导体生产和测试设备及零部件。附表B为无法按协调制度分类的
新产品清单,只对具体产品进行了描述,各参加方根据产品描述确定这些产品各自的编码,即无论在协调制度中如何归类。信息技术产品协议涉及的产品很广泛,约300多个税号,主要集中在协调编码制第84、85和90章,个别产品在第38、68和70章。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计算机及软件:计算机系统、笔记本电脑、中央处理器、键盘、打印机、显示器、扫描仪、硬盘驱动器、电源等部件;以磁盘、磁带或只读光盘等为介质。
2.电讯产品:电话机、可视电话、传真机、电话交换机、调制解调器、送受话器、应答机、广播电视传输接收设备、寻呼机等。
3.半导体、半导体
生产设备:各种型号和容量的芯片及晶片;包括多种生产半导体的设备和测试仪器、如蒸汽析出装置、旋转式甩干机、刻机、激光切割机、锯床及切片机、离心机、注射机、烘箱及加热炉、离子注入机、显微镜、检测仪器,以及上述产品的零部件和附件。
4.科学仪器:测量和检测仪器、分色仪、分光仪、光学射线设备等。
5.其他产品:文字处理机、计算器、
现金出纳机、自动提款机、静止式变压器、显示板、电容器、电阻器、印刷电路、电子开关、连接装置、电导体、光缆、复印设备、计算机网络(
局域网、广域网设备)、液晶显示屏、绘图仪、多媒体开发工具等。
实施期限
协议规定按照1997年开始到2000年,分四个阶段,每个阶段下调进口关税25%,最终将信息技术产品进口关税降为零。
2000年发达国家参加方的信息技术产品已实行零关税,发展中国家参加方可以延长
关税减让实施期,最长至2005年1月1日,但按六个阶段均等削减至零,届时全球95%以上的信息技术产品将实现
自由贸易。
对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减让,由于各参加方的发展情况不同,因此他们选择的产品在数量上和部门范围上也不相同,有的参加方在其他税费与非关税措施未作承诺,都想通过更长的实施期,为各自现一些相对落后的产业部门提供较为充裕的发展时间。但到2005年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结束时,该协议可能完全纳入多边贸易规则框架。
参加各方
阿尔巴尼亚、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加拿大、中国、哥斯达黎加、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埃及、萨尔瓦多、爱沙尼亚、欧盟、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希腊、中国香港、冰岛、印度、印度尼西亚、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约旦、韩国、吉尔吉斯、拉托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中国澳门、马来西亚、毛里求斯、摩尔多瓦、荷兰、新西兰、挪威、阿曼、巴拿马、菲律宾、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中国台北、泰国、土耳其、英国、美国(截止2003年4月25日共60个参加方,含欧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