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一)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
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
其他支出。
(二)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第十条 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
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二)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
类似房地产的
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第十一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
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
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
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 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
会计政策变更,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
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第十六条 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十七条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
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
第十八条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以及
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况。
(三)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以及
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