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子明事件
2010年浙江境内发生仇子明事件
仇子明事件,又名仇子明被通缉事件,是《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报道上市公司凯恩股份关联交易内幕,遭到该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的事件(2010年7月29日《新京报》)。
事件始末
一切开始得毫无征兆。
“我刚刚从一个朋友那儿得知,我被公安局通缉了。”
通缉
2010年7月27日下午四点,经济观察报华东新闻中心主任刘兆琼突然接到了同事仇子明的求援电话。
她当时的第一反应,以为这是仇子明的一个恶作剧。“确实是,据说已经上网了。”仇子明在电话里显得非常焦急。
刘兆琼开始感觉到事态的严重,“不要慌乱,要等查清楚再说。”安抚了仇子明之后,她开始拨电话找朋友核实这个消息。
很快,数个朋友都证实了这个消息:仇子明此前在经济观察报、网上发表过数篇有关凯恩集团的负面报道,因此,凯恩集团所在地的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公安局认定仇子明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并于2010年7月23日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对仇子明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列入全国网上通缉名单,档案状态为“刑拘在逃”。
“我的震惊无法言喻。”刘兆琼说,“子明只是对浙江省遂昌县的凯恩股份做了几篇质疑性的报道,怎么就成了刑拘的在逃人员了?”
五点半左右,刘向经济观察报的几位负责人汇报了此事。同时又打电话给仇子明,告诉他消息是确实的。“但你不要慌,已经把情况汇报给报社的负责人,报社正在想办法弄清楚状况和寻找应对办法。”
报社负责人紧急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了这个消息,同时联系了报社的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项武君寻找原因和对策。
但是,此时电话那头的声音显然已经十分焦虑,“恩,我知道了。我会随时和你保持联系。”电话随即被挂断。当天晚上,仇子明手机关机,后来报社才知道,他紧急对妻子和父母做了匆忙的交代和安排,只身隐没于茫茫的城市夜幕中……
源起
从2010年5月下旬开始,仇子明在线人的帮助下,数次直接采访了凯恩集团。尽管其间经历了多种阻挠,他还是在经济观察报上发表了《凯恩股份偷天换日谜团》、《凯恩股份再调查:被隐瞒的关联交易》两篇文章。
对于这些质疑凯恩股份及其实际控制人王白浪的报道,凯恩集团方面极为恼怒。王白浪多次打电话给仇子明,要求针对文章进行沟通,记者考虑到自己的采访和报道是职务行为,建议他找报社负责人进行沟通。
之后,王白浪通过一位中间人暗示可否通过私下交易,不再后续报道。但经济观察报社拒绝了王白浪中间人的这个建议,希望王白浪或者凯恩股份有关负责人找报社负责人沟通此事,但是王白浪此后没有与报社负责人进行任何沟通。
据相关媒体报道,凯恩股份公司董秘田智强称,公司早已对仇子明恶意诽谤、诬陷的违法犯罪行为向遂昌县公安局报案。而遂昌县公安局有关人士28日表示,警方已经掌握了仇子明一案的相关“确凿证据”,但目前不便透露详情。
在29日人们等来的不是遂昌县警方言之凿凿的证据,却是丽水市公安局责令遂昌县公安局依法撤销对《经济观察报》仇子明刑事拘留的决定,并要求遂昌县公安局向仇子明本人道歉。
微博
其实,那天晚上,这个令人震惊的消息并不仅仅为经济观察报所知悉。
7月27日22点12分,在新浪微博上,一位叫冒安林的网友率先发布了一条消息:“记者因报道定罪或遭全国通缉!!据传,《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报道上市公司凯恩股份(002012)关联交易内幕,已被凯恩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以‘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名,认定为刑拘在逃人员,已向全国发出通缉令。目前,通过公安部内网查询,确有‘仇子明’被通缉,确切消息待续。”
这条微博犹如巨石击水,瞬间激起了巨大波澜。在短短五分钟内,这条微博就得到了一百多人评论和转发,最终被转发了2367次。仇子明事件开始得到互联网界的极大关注。
7月28日零时六分,冒安林的微博上贴出第二篇关于此事件的消息,称该消息已被证实。随后大量网友跟帖表示将 “密切关注此事件的动向”。同时很多网友都在连夜帮助查证此消息。虽然已经凌晨时分,但是该消息还是被转发了1054条。
在随后的几天中,微博继续成为众多网友获得仇子明事件的主要消息源之一,数十万条有关仇子明事件的微博被转发、评论。
媒体
7月27日晚,《南方都市报》记者纪许光也得知了这个消息。他开始打电话求证。遂昌县妙高派出所的一位人士告诉他,仇子明确实已经被列为公安网上通缉人员。消息确定后,《南方都市报》为此稿甚至将传稿印刷时间延迟了一个半小时。“这是对媒体报道权的践踏,我们一定会密切关注的。”纪许光表示。
7月28日一早,纪许光题为《经济观察报记者报道公司交易内幕遭警方网上通缉》的报道刊出,这篇报道开始在网络上被大量转载,全国各大报纸、网络、电视台等媒体对此事都表示出了高度关注,经济观察报总机和负责人的电话开始接到了无数采访要求。
新浪、腾讯、搜狐、和讯、凤凰等各大门户网站迅速以专题的形式对此事进行关注,28日上午,上海第一财经频道和中央电视台也都迅速进行了采访报道。经济观察报副总编辑王胜忠接受和讯网采访时称:“我们报社对记者面临的状况深感担忧,此事件是上市公司对公众知情权的践踏,是对新闻报道的不尊重,经济观察报社已与当地政府进行沟通,并将此事件正式上报中国记协和新闻出版署,申报记者因正常报道而获罪的不公遭遇。”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也在第一时间对本报表示愿意无偿提供法律帮助。
著名评论人士五岳散人也公开发表文章表示,“这并非是对于一个记者的通缉,而是对于舆论监督的一次通缉,如果此事继续发展下去而令其得逞,关在他们拘留所、将来站在被告席上的,就不是一个记者,而是舆论监督本身被审判。”
与此同时,报社的法律顾问项武君开始跟遂昌县公安局进行正面联系,希望了解到仇子明记者这件事情的缘由。但是对方以负责人不在为由拒绝透露。而经济观察报开始紧急起草了仇子明事件的情况说明及严正声明,同时向中国记协、新闻出版署等上级单位紧急申诉。
7月28日下午两点三十分,经济观察网刊发了 《经济观察报严正声明》,声明表示对遂昌县公安局滥用公权、压制新闻监督的做法提出强烈谴责,呼吁新闻出版署、中国记协采取维权行动,维护新闻工作者的正当采访和报道权,保护新闻工作者的人身安全。
29日早晨,媒体的报道和评论更多地涌现了出来。值得一提的是浙江杭州的数家媒体也进行了大篇幅报道表示关注。南方都市报、中国青年报、成都商报、现代快报等媒体都做了整版或者大篇幅报道。也有一些媒体记者更是做了大量采访努力,但是最后没有在报纸上发出来。
一家门户网站的人士表示,微博在这次事件中的作用显现出中国公众对于新闻事件的巨大参与感。同时他还说,媒体人更是呈现出了那份应有的责任感。
撤销通缉道歉
7月29日上午,新浪微博上开始出现消息称,丽水市公安局将撤销对仇子明的网上通缉。很快,这个消息得到了证实,上午十点半,丽水市公安局电话告知经济观察报,对仇子明的网上通缉已经撤销。
在此之前,本报的申诉和情况说明都已经上报到中国记协和新闻出版署。两家上级单位的主管领导都表示对此事非常关注,并表示一定会支持正常合法的舆论监督。其实,在此事件的过程中,两家主管单位的相关领导已经打电话到报社,除了表达慰问之外,还提供了很多具体的指导。
下午一点半左右,浙江在线率先发布了 《丽水市公安局责令遂昌县公安局依法撤销对<经济观察报>仇子明刑事拘留的决定》。同时腾讯网以重大新闻弹出窗口的形式转载了这条消息,其他各家网站也迅速在网站首页转载了这条消息。
下午四点左右,经济观察报收到丽水市公安局传真过来的新闻通稿。此新闻通稿称,“经调查核实,遂昌县公安局日前对贵报记者仇子明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责令遂昌县公安局立即撤销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并向其本人赔礼道歉。”
至此这件事情终于有了一个结果。刘兆琼在第一时间把这个消息通过电子邮件告诉 “在逃”的仇子明。当仇子明打开手机回电时,他表现得很平静:“幸亏我一直严格坚守着作为一名新闻记者的操守,否则就辜负了社会公众的关注。”
7月30日晚上8点半,遂昌县委宣传部部长、县公安局副局长专程赶到北京,向经济观察报社和记者仇子明诚恳道歉。经济观察报有关负责人对遂昌方面的态度表示接受和认可。
从记者仇子明获知自己成为被遂昌警方通缉的对象,到遂昌警方正式道歉,已经过去了整整100小时。
事件警示
新闻出版总署:保护记者正常合法的舆论监督权
据新闻出版总署主管的《中国新闻出版报》2010年8月1日报道,对于《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报道凯恩股份关联交易内幕而遭到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一事,新闻出版总署密切关注,并积极做出回应。
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在第一时间要求浙江省新闻出版局与丽水市公安局沟通调查了解详情,同时约谈经济观察报社相关负责人,并表示支持媒体记者进行正常合法的舆论监督。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及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并调查后获悉,7月28日,在浙江省公安厅的指导下,丽水市公安局组织有关专家连夜对该案的有关证据和办案程序进行审核。最终,丽水市公安局认定:遂昌县公安局目前对仇子明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责令遂昌县公安局立即撤销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并向记者本人赔礼道歉。7月30日,遂昌县宣传部和公安局人士,到《经济观察报》致歉。同时,丽水市公安局将对该案件办理情况作进一步的调查,查明情况后依照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由于该事件,维护记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再次引起全社会关注。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新闻机构及其派出的采编人员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
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负责人介绍,近两年来,新闻出版总署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修订相关法规,从法规制度建设上加强记者权益保护。2007年,新闻出版总署发出《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规定有关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为新闻机构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
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发出《关于加强新闻采编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干扰、阻碍、报复、陷害新闻机构及其采编人员依法开展舆论监督,造成恶劣影响的,由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修订了《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这两个《办法》增加了关于保障新闻媒体及分支机构、新闻记者的合法新闻采访权、舆论监督权等相关权益,维护新闻机构、采编人员和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障新闻记者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评论权。
新闻出版总署将继续深入贯彻执行两个《办法》,下半年将就《办法》贯彻执行情况到各地进行专项检查,要求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加大对新闻媒体及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事件评论
舆论监督再次被公权施暴
呼吁全国媒体人都关注仇子明被通缉事件
2010 年7月28日 ,一则“记者仇子明因报道 凯恩股份 内幕遭全国通缉”的报道在各大网站作为头条新闻流传。文章称,《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为报道了上市公司凯恩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到凯恩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仇所涉嫌的罪名是“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 凯恩股份公司 凯恩股份董秘田智强表示将坚持对仇子明恶意诽谤、诬陷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告,“股行网”则发表文章称杭州网友蓝某转载仇子明稿件遭刑拘…云云!
透过百度搜索看完所有仇子明的报道后,笔者想起来被羁押在广东海丰县看守所的同行孙晓龙,孙因为多次撰文报道海丰县负面事件,在无人指控的情况下被冠以“诈骗罪”刑事拘留,至今已40 余天。当前,动用公权打压舆论监督早已司空见惯。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通缉经过报社“三审”而发表 凯恩股份内幕的作者是对宪法的公然侮辱,是动用公权公然对记者进行打击报复,公然向舆论监督挑战!
有人说“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被举报单位布下天罗地网来对付媒体和公民的舆论监督。但纵观以往案例,任何动用公权报复打压舆论监督者或遗臭万年或不得善终, 2008 年进京抓记者的西丰县令张志国和河南灵宝王帅发帖被跨省事件的作俑者是最好的见证。
看完“记者仇子明因报道 凯恩股份 内幕遭全国通缉”的报道,笔者查询“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原来,不被大家熟知的“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与“诽谤罪”类似,即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利益。
看过仇子明先前所撰文章的第一感觉就是其揭露凯恩股份交易内幕的报道是一篇重事实讲道理的舆论监督报道,并不是故意捏造虚伪事实散布谣言故意损害凯恩股份信誉。仇子明是一名优秀的记者!
笔者认为,仇子明所撰并经过报社三审而发表在《经济观察报》的报道是否真实,是办案机关首先要查明的问题,而不是在未调查经济观察报社和仇子明本人的情况下直接动用公权来对仇进行全国通缉!
再者,有报道称 凯恩股份董秘田智强也明确表示将坚持对仇子明恶意诽谤、诬陷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控告,话题辗转, 即便仇子明所撰文章为捏造和恶意诽谤, 凯恩股份为何不到法院去起诉 《经济观察报》?说 坚持对仇子明恶意诽谤、诬陷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控告的人不是法盲又是什么?
如果每一名记者都要因所撰舆论监督报道而被起诉甚至通缉,那以后记者是否还敢接受报社的采访、报道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又要它何用?
截至本文定稿,有网文称通缉仇子明程序完全合法,但在笔者看来,历次借公权打击报复舆论监督或者记者的闹剧,哪一次不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在“立法为公执法为民”和信息高度发达的今天,公权力机关必须支持舆论监督,而不是和被举报被监督单位沆瀣一气。
遂昌县警方“合法”通缉记者仇子明的做法已经被全世界网民所热议,该事件终将会被国人当作笑柄,笔者建议遂昌县警方早日撤销对仇子明的通缉,公权力机关是由人民赋权而行使权力,公权力的宗旨就是为民服务!
同时笔者期待遂昌县的上级检察机关介入并彻查该事,更呼吁全中国的媒体人以及舆论监督人士关注“仇子明被通缉事件”!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6-03 22:27
目录
概述
事件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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