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予以公布施行。
士兵军衔制度同时立法。
专业军士军衔授予服现役满5年以上、自愿继续服现役、经批准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的士兵。
1993年4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修改《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起,专业军士区分为
一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
三级专业军士和
四级专业军士四个级别。一级为初级,可按服役年限逐级晋升。一级晋升二级、二级晋升三级的期限各为4年,三级晋升四级的期限为5年。一级专业军士任满4年,并经过师(或相当于师的单位)主官批准后,晋升为二级专业军士军衔。
1998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
义务兵服役时间为2年,并且不再超期服役。根据
兵役法,自1999年后,
士兵军衔等级中的
下士、中士、
上士和
专业军士、
军士长的称谓自行取消。士兵军衔改为一级至
六级士官军衔。